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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阐述汇票到期日的计算、汇票分期付款!

2018-06-07 01:49:53 网络整理 阅读:177 评论:0

汇票到期日的计算

汇票到期日的计算标准必须统一,如果计算标准不一,,则会给票据的流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带来许多麻烦。在实务中,汇票的到期日是如何计算的呢?其实到期日的计算容易产生歧义的,主要是发票日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因为这两种汇票以一定期间计算到期日,而每个月日期又各不相同。为避免争执,票据法第68条第1项规定:“发票日后或见票后一个月,或数个月付款之汇票,以在应付款之月,与该日期相当之日为到期日,无相当日者,以该月末日为到期日。”具体算法是:2月28日发票,票面上记载1个月后付款,则到期日为3月28日。若无相当日期,例如1月30日发票,载明1个月后付款,但2月无30日,则该汇票的到期日为2月28日。

有的发票人在汇票上记载1个半月后或数个月半后付款,依票据法第68条第2项规定,其计算方法是依上述规定计算全月后加15日,以其末日为到期日。例如,发票日是8月11日,票上记载1个半月后付款,则到期日为9月16日。

商业习惯上通常记载“月初“、“月中”、“月底”字样。为使这些记载有确定的含义,票据法第68条第3项规定:“票上载月初、月中、月底者,谓月之一日、十五日、末日。”

简单阐述汇票到期日的计算、汇票分期付款!

汇票分期付款

汇票的分期付款是1973年修正票据法时增加的,旧票据法认为分期付款是无效行为。但是,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分期付款的买卖越来越多,如果以分期付款的汇票支付。则对于买卖双方都极为有利。因此,1973年修正票据法时,采用国际通用的惯例,准许分期付款汇票。分期付款汇票如果有任何一期不获付款时,未到期部分,视为全部到期。这种提前到期的方式,意在保护执票人利益,但提前到期的汇票金额,应当在清偿时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以免执票人获得不当得利;如利息经约定在汇票到期日前分期付款的,任何一期利息到期不获付款时,全部汇票金额均视为到期。

以上内容来源于:融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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