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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不利影响”最新判例及对海外并购的借鉴意义

2018-11-16 12:07:46 网络整理 阅读:57 评论:0

2018年10月1日,美国特拉华州衡平法院在Akorn诉Fresenius Kabi一案中首次认定并购交易中发生了“重大不利影响”,买方据此可以终止并购协议并退出交易。

在此之前,“重大不利影响”虽然是并购交易中双方都要重点协商的关键点之一,但这种协商更多只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因为在实践中,特拉华州法院从未认定过并购交易中发生了“重大不利影响”。鉴于美国绝大多数公司适用特拉华州公司法,该案的影响意义深远,对中国公司的海外并购也有借鉴意义。

“重大不利影响”最新判例及对海外并购的借鉴意义

背景介绍

一般说来,“重大不利影响”条款允许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时行使一定的权利。在并购交易中,通常会给予买方在卖方公司出现“重大不利影响”时终止交易的权利。

并购交易与普通的商品买卖不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并购交易的签约到交割要有一个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卖方要满足交割条件,包括获得必要股东批准、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正常运营公司等等,买方才有义务交割。在并购交易中,交割条件通常是保护买方利益的有效手段。在绝大多数并购交易中,卖方不发生“重大不利影响”便是交割条件之一。

说简单些,在签约之后,如果标的公司出现重大问题,譬如说营业收入一落千丈,又譬如说公司被监管机构处罚到有破产的危险,买方可以说这时候已经发生了“重大不利影响”,从而终止协议而不必履行购买标的公司的义务。在Akron一案中,Akron是一家美国制药公司,德国制药公司Fresenius Kabi作为买方与Akron在2017年4月签订了收购协议。

协议签订后,Akron的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同时买方收到了Akron内部员工关于Akron的质量控制和合规方面种种问题的秘密报告。买方随后聘请外部律师和第三方机构对Akron的质量控制和合规进行调查,随后发现重大纰漏。在要求Akron对纰漏进行及时补救无果后,买方最后援引“重大不利影响”条款意欲终止并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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