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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的三条生命线

2019-11-19 06:09:50 暂无 阅读:1458 评论:0

企业股权的三条生命线

在股权设计实务中,经常提及“三条线”,绝对控制线、相对控制线和安全控制线,对于未经过系统学习公司法的企业家们,都会觉得“不明觉厉”,这三条线对企业的股权设计非常重要,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这三条线。

一、绝对控制线——67%

【释义】一些重大事项的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需要2/3以上票数支持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但书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律师提示】

1、绝对控制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二者相比较而言,股东大会要求的是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并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定要占比三分之二以上。

2、三分之二含本数,也就是说,绝对控制线为67%不确切,三分之二以上也可以是66.7%、66.67%等。

3、《公司法》第四十二条有但书陷阱,即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果约定为否,67%的绝对控制线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意义。

二、相对控制线——51%

【释义】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如果公司要上市、经过2-3次稀释后,还可以控制公司。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前半段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律师提示】

1、公司法仅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过半数表决条款。换言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会普通决议的程序,而是让股东们自行通过章程确定。

2、有限责任公司在自由约定时务必把握好“过半数”与“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区别,过半数不包含50%,而后两者包含50%。章程中必须避免出现“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约定,否则可能造成出现股东会决议矛盾。

3、同时,自由约定时还需明确说明是“股东人数过半数”还是“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两种不同的局面也不需过多解释。

三、安全控制线——34%

【释义】股东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没有其股东的股份与他冲突,叫否决性控股,具有一票否决权。

【法律依据】同“绝对控制线”法律依据。

【律师提示】

1、与绝对控制线相对,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关于公司生死存亡的事宜,那么如果其中一个股东持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那么另一方就无法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那么那些生死存亡的事宜就无法通过,这样就控制了生命线,因而表述为安全控制权。

2、但是,所谓一票否决只是相对于生死存亡的事宜,对其他仅需过半数以上通过的事宜,无法否决。

3、同理,33.4%、33.34%等均可作为“安全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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