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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类费用不得计入商品房价格

2019-12-12 09:48:21 暂无 阅读:1718 评论:0

原标题:长沙发布《关于明确我市成本法监制商品住房价格构成有关事项的通知》

5类费用不得计入商品房价格

商报消息(融媒体记者黄萍)12月11日,长沙市发改委发布《关于明确我市成本法监制商品住房价格构成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长沙市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明确价格构成:即由“成本+利润+税金”三部分组成,其中平均利润率为6-8%。《通知》自12月11日起执行。

5类费用不得计入商品房价格

▲拔地而起的长沙新楼房。月照清舟摄

为贯彻落实中央“房住不炒”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长沙市商品房住房价格管理,《通知》明确规定,商品住房价格由成本加利润加税金构成。成本构成包括8个方面,即楼面地价、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及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

利润指商品住房开发经营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利润。利润的提取以前款成本构成的1—4项之和为基数,平均利润率为6—8%。

《通知》指出,5类费用不得计入商品房价格,包括: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与商品住房开放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此外,《通知》明确,有关费率需要变动时,由长沙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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