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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释义|监察机关如何加强监察工作的监督管理?

2018-08-21 19:20:30 网络整理 阅读:55 评论:0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释义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加强监察工作监督管理的总体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强化监察机关自我监督和制约,把监察机关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多次强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察..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对监察..自身的要求必须严之又严、慎之又慎。监察机关作为依法开展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其履行监察职能的过程也是行使公权力的过程。本条规定贯彻....的要求,立足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督是为了支撑信任,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衔接,针对纪检监察工作中可能发生问题的关键点、风险点,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自我监督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规定了严格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有利于防止因权力过于集中而引发的有案不查、以案谋私等问题。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各部门之间建立相互协调制约的工作机制。强化监察机关内控机制,有利于防止因权力过于集中而引发的私存线索、串通包庇、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问题。这是监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的必然要求,体现了打铁必须自身硬的精神。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必然要求。本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监察程序,是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的基本遵循,如对问题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采取调查措施等都作了详细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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