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 >

法官呼吁:降低拒执罪入罪门槛,震慑“老赖”

2020-07-06 00:28:40 暂无 阅读:1467 评论:0

法官呼吁:降低拒执罪入罪门槛,震慑“老赖”

降低拒执罪入罪门槛

近年来,为了基本解决执行难,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加大了执行力度和惩戒力度,执行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不容否认,查人找物难依然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瓶颈。追究拒执刑事责任,是震慑“老赖”,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然而,目前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模糊,逻辑上存在矛盾之处。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拒执罪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为构成条件。

但究竟什么是“有能力”?谁负举证责任?实践中,因为一般拒不执行罪是由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一般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立案条件的证明责任“推”给了法院。这就让人疑惑,既然“有能力”,为什么法院会执行不到位?可见,这一规定存在移送难、逻辑矛盾等问题。

人民法院没有侦查权,仅凭调查往往查不到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甚至查不到被执行人的行踪。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希望公安机关利用网络布控、网上通缉、卫星定位等侦查手段,助力人民法院查人找物。但公安机关启动侦查权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而现行法律又规定,被执行人是否涉嫌拒执罪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同时,根据刑法规定,如被执行人无执行财产和能力,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构不成拒不执行罪。现实中,有些被执行人担负巨额债务,破罐子破摔,根本不想法..偿债,或不创造条件使自己具备履行能力,但严格按照刑法构成要件,又不构成拒不执行罪,这就留下了一个空子。

为此,为了解决执行难,笔者建议修改刑法,降低拒执罪的入罪门槛,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如此修改之后,法院判决、裁定一旦生效而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即可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即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继而启动侦查程序,查人找物的瓶颈即可打破,法院裁判的履行比例必将大幅度提升。

拒执行为不仅侵害申请人的民事权益,同时也是藐视法庭、藐视法律。法律至上,从建立法治中国树立法律权威考量,应当降低拒执罪的入罪门槛。况且,可以同时赋予被执行人以有正当理由未履行的抗辩权,如在被执行人到案陈述其系没有能力履行且被查证属实或者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并且认错悔改等情况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作出免刑甚至是无罪的判决,如此,能更好地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法院、法律的权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