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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出纳挪用两百多万公款炒股,潜逃16年回国自首!(2)

2018-09-15 15:06:33 网络整理 阅读:138 评论:0

2001年5月8日,西南有色地质勘查局研究所紧急向官渡区检察院报案。接报后,该院反贪局侦查人员立刻兵分两路,一路负责查清被佘某挪用的公款去向,一路负责查找佘某下落。

很快,查账组就清楚地查明,2000年12月~2001年4月间,时年30岁的佘某利用其担任出纳的职务便利,先后挪用本单位公款15万元用于炒票,挪用216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共计231万元,希望以此获取利益,后佘某于2001年归还178万元。

逃亡

潜逃到国外再次入狱

通过信息排查,追查佘某去向的侦查小组发现,佘某有可能潜逃至中缅边境,于是,检察机关向多个边境口岸发出协查函,追索佘某的行踪。之后获知消息,佘某潜逃至缅甸后,于2001年5月25日因打架被缅甸曼德勒市强埃达桑镇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关在曼德勒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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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返

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新闻发言人 张欣欣:“发现佘某犯罪线索之后,我们第一时间就立案侦查,追查佘某和公款的下落,通过信息排查我们发现佘某有可能潜逃到了中缅边境,于是我们发出了协查材料,但由于引渡的问题,一直没有将他缉拿归案,时至2017年我们做了大量工作,说服其家人将佘某成功劝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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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欣欣介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不再承担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但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等工作仍在进行。

判决

2017年12月21号,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佘某挪用公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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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新闻发言人 张欣欣:“开庭审理时公诉人与辩护人,就案件时效、挪用金额等方面,展开了激烈地争辩,最终法院采纳了我院的指控观点,对佘某判决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16年后佘某终究为自己犯下的罪行,受到相应的处罚。”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tu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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