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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3人非法捕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受到处罚

2018-11-24 13:09:31 网络整理 阅读:86 评论:0

玉树新闻网讯 近日,由玉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达某、公某某某、贡某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开庭,这是玉树州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玉树3人非法捕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受到处罚

据检察院指控,三名被告人于2017年12月30日在玉树市仲达乡境内邦琼寺附近山区,用铁丝设陷阱非法捕杀三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母马麝,发现捕获的马麝系母马麝后(因为母马麝不能提取麝香),遂将母马麝尸体埋于附近。

玉树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三名被告人明知马麝属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仍在野生动物禁猎区使用猎捕工具进行非法狩猎,造成三只马麝死亡。三名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国家经济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宁夏绿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证实三只马麝均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涉案三头马麝的整体价值为9万元。

玉树3人非法捕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受到处罚

在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当庭自愿认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玉树市人民法院责令三名被告人向本地区生态保护部门赔偿司法鉴定意见中所列的9万元,用于当地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三名被告人对自己的破坏生态行为在当地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公开予以道歉。法院当庭作出宣判,除判决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对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采纳。

通过本次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使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得到增强,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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