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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宵节将至 南宁大力打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3)

2019-02-17 10:32:20 网络整理 阅读:66 评论:0

春节期间,大部分企业、市民都能遵守《规定》,但依然少数企业和个人怀着侥幸的心理,在禁放时段、禁放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2月5日(大年初一)零时许,沃顿国际大酒店等两家单位在其停车场内,组织员工燃放烟花爆竹,南湖公安分局依法对两家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2月12日(大年初八)上午,高新区心圩街道罗赖村,一家物流公司开门当天为讨好彩头,,燃放爆竹,其迎来的不是客户,而是民警。当天,高新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的民警在巡逻至此时,听到了燃放烟花爆竹的声响,民警马上驱车前往现场,当场查获其违规燃放行为。

记者从南宁市公安局获悉,截至2月16日,南宁警方共查处违规燃放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案件129起,其中处罚单位3起,处罚个人126起。下一步,南宁警方将依托社会治安巡逻防控新机制,加强巡查力度,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予以从严从快从重处理。对违法行为,依照《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依法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将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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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违反《规定》燃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不符合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无成年人陪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可对其监护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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