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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里的那抹“检察蓝”(2)

2018-05-27 08:26:33 网络整理 阅读:178 评论:0

2012年,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羁押必要性审查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职能。据介绍,2016年以来,海安县检察院共成功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52件,占执行逮捕数的14.5%。其中,在办理一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时,海安县检察院曾帮75位村民追回了330万元“理财款”。

2015年1月,海安县南莫镇村民钱春月成立了一家“理财公司”,以高额年利息为卖点,推销公司的“理财产品”,吸引了不少村民参与“投资”。次年8月,钱春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批捕。

随后,海安县检察院检察官与公安局取得联系,及时冻结了钱春月在..公司的资金220余万元。因尚有110余万元的资金未追回,检察官对钱春月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如能退还全部资金,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我们反复找钱春月谈话,了解到他‘理财公司’的账户里有钱,但他身在看守所无法退赔。”为避免资金流失,检察官果断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审查认为钱春月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海安县检察院向公安局发出了建议,后公安局决定对钱春月取保候审。“理财资金”顺利回到了村民手中。

“看守所连续15年被评为全国一级看守所,检察院的驻所检察室连续五届被评为派驻监管场所一级规范化检察室,正是他们到位而不越位的监督,使得我们共同交出了这张满意的答卷。”海安县看守所所长肖峰说。

海安县检察院原监所科副科长、现任该院刑事检察二部检察官孙永根忘不了自己初到驻所检察室时的情形。“驻所之初,检察官没有专门的办公室,就是在所长、指导员的屋里加张桌子办公。”孙永根回忆说,八十年代看守所里没有专门的谈话室,很多时候检察官只能在看守所值班室找在押人员谈话。我们自己设计、制作了十几种不同的表卡、簿册用于反映工作情况。

他曾办理过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监督案件,有个年仅14岁的孩子因盗窃被关进看守所,而依据法律规定14岁孩子盗窃不可能构成盗窃罪。孙永根与看守所、办案人员沟通后,由于办案流程问题这个孩子仍被关在看守所,后来他直接与公安局领导联系并说明情况,孩子才被立即释放。

孙永根感慨地说:“随着执法环境、硬件条件以及看守所干警思想上的改变等,现在处理这类事情就容易多了。”

刑罚执行是刑事司法的最后一道环节,关系刑事司法的公平正义和权威公信。海安县检察院检察长夏琪斌表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是海安检察的一面旗帜,海安县检察院将继续在创新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方面发力,提升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作用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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