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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张违停罚单与两年告交警官司(2)

2018-07-09 03:22:32 网络整理 阅读:132 评论:0

两年三次庭审后终胜诉

以后,就是漫长的等待。

交通大队认为,杨晓将车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影响了非机动车的通行,且交通协管员贴罚单时,车内无人,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条例,因此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妥。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北京市相关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即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停放。因此,杨晓停车的位置是否施划有停车泊位线成为此后双方辩论的焦点。

2017年12月18日,朝阳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杨晓提交的停车地点照片,经法院组织双方现场勘探,能够确认交通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其认定杨晓实施涉案违章停车行为的地点,地面上确有形式上与停车泊位线相同的白色实线。“作为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员资格的人员,应知晓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概念、含义,并按照其指示的内容上路行驶。但作为并非具备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专业知识的普通机动车驾驶者,并不具备从专业角度确认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的能力,只可能从形式上判断其有效性、合法性。本案中,从原告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出,涉案地面有白色实线,从颜色、形式上具备停车泊位线的基本特征,且此处也没有禁止停放的标志或标线,故原告在此停车并不具有违反停车规定的主观故意性”。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某交通大队的两份罚单。

同月29日,涉案交通大队以事发地点并无白色实线,杨晓所提供照片并非案发时间、地点所拍摄等理由,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8年3月22日,三中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在判决书中提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为路面标志线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对路面标志线的管理,使得交通秩序的参与者有明确规则可循,这才是行政处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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