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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医师执业..竟有这么个新类别(2)

2018-07-21 04:52:49 网络整理 阅读:148 评论:0

医师执业..的法律法规对执业类别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的《执业医师法》是..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依据该法,..卫生行政部门于1999年7月16日制定了《医师执业..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医师经..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未经..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2017年,对原卫生部公布的《医师执业..暂行办法》进行修订,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医师执业..管理办法》,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尽管“管理办法”将执业地点规定为: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但在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方面依然沿用了“暂行办法”规定,即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并没有新增新的“执业类别”,因此,如今突然出现一个的新的“临床和中医”执业类别,还是让人惊讶!

于法无据的新执业类别是怎么来的?

咨询了卫生行政部门现职从事执业..的干部,他们给出的结论是目前对“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类别确实是这么做的,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笔者在网上搜索以后,也没有找到比较正规的文件规定。

专门进入“国家卫健委”官网搜“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也没有找到明确具体的执业类别的规定。但在百度“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说明”词条里,明确记载了以下几项内容,看起来确实都是“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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