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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如何适用?

2019-09-14 18:40:57 暂无 阅读:808 评论:0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如何适用?

01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705号

此外,裁定驳回告状适用于当事人的告状不相符民事诉讼律例定的告状前提的景遇。当事人的告状相符告状前提,但诉讼恳求不克成立的,则应判决驳回诉讼恳求。本案与(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1186号案的当事人诉辩主张、举证情形并纷歧致。五矿南方公司的告状相符告状前提,但供应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诉讼恳求依据的事实主张,判决驳回其诉讼恳求而非裁定驳回告状,适用司法准确。

02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800号

三、关于一审判决驳回神铃公司的诉讼恳求是否错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注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划定:“立案后发现不相符告状前提或许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划定景遇的,裁定驳回告状。”本案神铃公司系案涉“三方和谈”的当事人,其告状相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划定的告状前提,亦不属于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划定的景遇,是以一审法院未裁定驳回告状相符法定法式。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神铃公司的诉讼恳求不该获得支撑,系考虑神铃公司在“三方和谈”中的权力义务和案涉煤矿承包和谈的调换及履行情形等身分后的综合认定,判决驳回神铃公司的诉讼恳求是准确的。至于神铃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既未影响神铃公司在本案中行使诉讼权力,也无法否认一、二审判决的准确性。是以,神铃公司该项申请来由亦不克成立。

03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808号

关于高振华提出的若是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项目衡宇产权由当局确定,那么本案应驳回告状而非驳回诉讼恳求的来由,本院认为,高振华作为原告与案涉项目衡宇有短长关系,其告状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张成霞明确具体,相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划定的告状前提,因为其享有的权益不足以清扫强制执行,一、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讼恳求是准确的。

04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842号

对于金源公司该项诉讼恳求而言,无论裁定驳回告状照样判决驳回其诉讼恳求,均不克影响和改变其实体上的权力义务。而金源公司的其他的诉讼恳求经原审审理均认定不予支撑。鉴于对金源公司的多项诉讼恳求既有应该作出驳回告状,又有应该作出驳回诉讼恳求的判项,一审以判决驳回诉讼恳求涵盖法式上驳回的体式,正如二审判决所表述的虽有所欠当,但考虑到不影响金源公司的实体权力也不损害其正当权益,并无弗成,二审判决对此予以维持亦无欠妥。

05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892号

关于二审适用司法是否存在错误问题。一龙公司主张二审适用民诉法注释第三百三十条的划定裁定驳回告状错误。本院认为,一龙公司在本案恳求支出工程款的前提是证实其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不然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经审理,二审认为一龙公司证实其主张的证据不足,即作为原告恳求支出涉案工程款的依据不充裕,故而裁定驳回告状,并无欠妥。一龙公司能够在收集了相关证据的情形下,再行告状。

06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742号

凭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潘传进对一审法院依法调取的《人工功课已完成工程计价数量表》及河南忠诚公司出具《证实》的真实性、正当性、关系性无贰言。《人工功课已完成工程计价数量表》施工签证16份,该计价数量表除盖有中铁十二局二公司项目部的印章外,潘传进作为劳务队负责人签名;河南忠诚公司出具《证实》并到庭称,其与中铁十二局第二工程公司项目部签署《劳务功课(地道工程)承包合同》,是为应付中铁十二局银行过账支出潘传进工程款及业主的搜检,河南忠诚公司未实际履行该合同。从施工过程中的付款情形看,工程款子系由中铁十二局二公司项目部支出到河南忠诚公司的银行账户。可见,潘传进是以河南忠诚公司名义签署劳务分包合同的,合同相对方是中铁十二局二公司。退一步讲,尽量按照潘传进的主张,其也是与王金锋签署的分包合同,其合同相对方也应是王金锋,凭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应向王金锋主张工程款。潘传进在没有证据证实与中铁十二局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形下,向中铁十二局主张权力,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告状。一审判决在认定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下,采用判决驳回诉讼恳求的体式,属于适用司法错误。

07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356号

在审查过程中,本院发现原判决适用司法确有欠妥。原审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多数问题的注释(一)》第十一条的划定,以蜀益公司行使代位权的前提不成就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恳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多数问题的注释(一)》第十一条的划定,是关于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的特别告状要件,不知足该要件,该当裁定驳回告状,而非判决驳回诉讼恳求。但本案再审申请人并未就此提出再审拯救之恳求。此外,对于蜀益公司而言,无论裁定驳回告状照样判决驳回其诉讼恳求,均不克影响和改变其实体上的权力义务。启动再审法式只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晦气于尽快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晦气于节约司法资源。综上所述,蜀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相符《..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划定,应予驳回。

08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7号

四、杨长志是否该当向泰益德公司所有股东返还200亩地盘。胡晓琳上诉主张涉案地盘使用权为泰益德公司全体股东所有,杨长志依据“5·13和谈”掌握占有地盘该当返还给公司所有股东。因该宗地盘使用权工资泰益德公司,并非杨长志,且胡晓琳也无权代表其他股东向杨长志提出诉讼恳求,胡晓琳的该告状因不相符民事诉讼律例定的立案前提,应驳回告状。“5·13和谈”对泰益德公司股东斥地治理涉案地盘的权限局限等也同时作出了商定,因该内容属于公司内部经营治理问题,依据公司法能够在公司内部经由股东会抉择等体式解决,若是在公司经营治理运动中存在损害公司好处或许公司股东好处景遇的,相关权力人能够依法另行提告状讼。

综上,胡晓琳关于“5·13和谈”应予撤销、“5·16和谈”无效的来由均不成立,原审判决并无欠妥,本院予以维持。胡晓琳关于杨长志向所有股东返还涉案地盘的告状,因不相符告状前提应驳回告状,原审判决驳回诉讼恳求欠妥,本院予以改正。因对该告状决意驳回告状,相对应的案件受理费用不该收取,本案当事人该当实际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应以“5·13和谈”与“5·16和谈”涉及的标的额为基数,凭据《诉讼费用交纳法子》确定。

转自:民事司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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