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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霍山县人民法开庭审理一起关于一人因水库捞鱼不幸溺亡案

2019-11-12 12:50:06 暂无 阅读:1265 评论:0

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西城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水库泄洪致人溺亡的案件,死者俞某某亲属将水库管理部门和水库所在地的镇政府共同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驳回死者亲属的诉讼请求。

2018年4月22日上午,俞某某得知家门口水库正在泄洪,便和邻居一道前往水库下游捞鱼。

当日下午13时许,水库突然增加泄洪量,俞某某面对突如其来的洪水,避之不及,瞬间被洪水吞噬。2018年4月25日,经霍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俞某某属于溺水死亡。

近日,霍山县人民法开庭审理一起关于一人因水库捞鱼不幸溺亡案

案件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水库管理部门为防止溺水等危险事故的发生,在水库下游河道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应当认为其已尽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

被告所在地的镇政府并非水库的主管部门及管理者,且已履行了其作为行政职能部门的相关职责。

俞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导致溺水身亡,系自身存在过错造成,应自行承担责任。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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