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 2000 m2;
2、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 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 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00 m2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3、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3 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
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69 m2;
2)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 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3)确需设置防风雨蓬时,防风雨蓬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 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 1.0 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 60%计算。
4、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6.0 m2;
2)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4 m;
4)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级;
5)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5、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 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0 h;
2)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
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 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 1 个直通地面的出
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60 m;
3)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4)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5)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 m2,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6、中庭部分的防火设计包含以下内容:
1)中庭应与周围相连通的空间进行防火分隔。
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