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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4口洗澡后全部不幸身亡悲剧背后,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0-12-23 08:38:33 未知 阅读:1493 评论:0

#一家4口洗澡后中毒身亡# 在这个越发寒冷的冬天,深夜看到发生在江西吉安的这起家庭洗澡煤气中毒事件,夺去了4个活生生的宝贵性命,三个小孩最大的七岁,小的还不到两岁,一家5口只剩下丈夫1个人。

当丈夫送货回家后,面对妻子和3个孩子的意外噩耗,能想象到这将是一个怎样的肝肠寸断?

1家4口洗澡后全部不幸身亡悲剧背后,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过网络报道称业内人士的分析:可能是因为长时间使用热水器造成的一氧化碳中毒。

那么,这样悲痛的悲剧发生以后,哪些主体需要为这样的悲剧承担责任呢?

1家4口洗澡后全部不幸身亡悲剧背后,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图片来自江西都市现场)一、热水器有关的生产厂商、销售安装商家

作为热水器这一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有义务在产品设计、制造、装配及说明指示等各个环节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产品投入使用时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燃气热水器是一种需要专业安装方可使用的家用电器,其是否存在产品缺陷,应扩展至设计、制造、安装的全过程考察,而不应局限于产品主件出厂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

事故中所涉烟道式热水器即便经过出厂质检合格。

但排烟管道是烟道式热水器保障安全的必要部件,生产者应当负责提供标配的排烟管道,并通过跟踪服务以保障产品得到正确的安装,而不是仅仅以产品说明书、安全警示等书面方式进行指示为足。

因此,在这单事故当中,应当核实:

生产者是否为消费者标配排烟管道。

销售安装者是否依照安全标准为消费者正确安装排烟过道。

如果生产者未标配或安装者未正确安装,那么就足以认定所涉的烟道式热水器存在产品质量法第46条所规定的“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应当认定为存在产品缺陷。附《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在类似案件当中,涉案热水器的生产者需要就是否标配排烟管道承担举证责任,涉案涉水器的销售安装者需要就是否依照安全标准正确安装排烟过道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生产者、销售安装者无法举证的,则需要就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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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江西都市现场)二、涉案房屋的房东/出租方

作为提供出租房屋的房东,需要就所提供的出租房的卫生间配备排气设施承担法定义务,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租客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居住环境。

具体包括:

出租房产卫生间窗户是否可以开启;

出租房产是否安装排气扇或预留其他通风;

出租房产是否预留排烟通道;

出租方其他足以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和燃烧烟气排出室外的安排。

据此认定涉案房屋的房东/出租方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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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江西都市现场)三、燃气经营者是否尽到必要的安全巡检义务

我国燃气施行经营许可制度,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需要具体核实本次事故当中瓶装燃气的经营者/销售者是否获得燃气经营许可。

且燃气经营者有相应安全检查的法律规定要求,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需要具体核实本次事故当中的瓶装燃气经营者/销售者一下几方面行为是否完成:

是否建立有相关安全巡检制度?

是否能够证明燃气经营者已经对案涉租赁房屋进行了定期巡检;

是否能够证明巡检过程当中就燃气设施是否存在泄露燃气现象进行了核查;

是否能够证明巡检当中就用气设备热水器存是否存在安装不符合规范问题进行了核查;

是否能够证明巡检当中已经对案涉房屋业主及承租人进行了用气的提示和指导。

1家4口洗澡后全部不幸身亡悲剧背后,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热水器的使用人本人

虽然已经造成一大三小死亡的伤害,但是作为成年人的使用者,也应该牢牢树立生命安全意识,不让安全隐患在家庭立足生根,为家人的安全设立保护屏障。

因此,也需要作为受害人的母亲,在热水器使用中是否存在对热水器使用不当的过错问题。

是否疏于履行安全恰当使用热水的义务,事故当中受害人本身就热水器的使用,应当也存在一些疏忽和过错,因此自身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1家4口洗澡后全部不幸身亡悲剧背后,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最后,如果热水器生产者/销售安装者、房屋出租方、燃气经营者、受害人都有过错,过错所涉赔偿比例大概会是怎样呢?

这个并没有固定的比例,需要具体衡量各方面的过错在这一损害事实中所占的比例和程度,一般来说:

热水器生产者/销售安装者的过错责任最重,如果认定过错,需要承担最大比例的责任;

房屋出租方的过错责任次之,如果认定过错,需要承担第二比例的责任;

燃气经营者的过错责任再次之,如果认定为过错,需要承担第三比例的责任;

受害人的过错责任最后承担,如果认定为过错,需要承担第四比例的责任。

每年冬天,因使用煤气热水器而中毒的悲剧时有发生,仅公开可供查询的民事赔偿司法案例就过千宗。

这样的教训十分深刻,足够引起大家注意,包括过程当中热水器生产者/销售安装者、房屋出租方、燃气经营者、使用者本人的共同注意,当然街道社区、消防安全部门本着对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也有责任对辖区燃气热水器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并进行选到教育。

衷心希望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希望不要再看到#一家4口洗澡后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这样的让人悲痛的新闻。

1家4口洗澡后全部不幸身亡悲剧背后,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今日冬至,祝大家平安喜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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