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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说明之建筑灭火器配置《二》(3)

2018-10-19 15:36:23 网络整理 阅读:125 评论:0

【条文说明

6.1.1 本规范1990年版、1997年版均规定在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全面修订时将“配置场所”改为“计算单元”,这样不仅更符合本规范的编制意图,而且比较合理。

本条规定还考虑到在发生火灾时,若能同时使用两具灭火器共同灭火,则对迅速、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非常有利。同时,两具灭火器还可起到相互备用的作用,即使其中一具失效,另一具仍可正常使用。英国国家标准也规定对普通楼层,每层灭火器的最少配置数量为2具。

6.1.2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条文说明】

6.1.2 本条规定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配置数量不宜多于5具,这主要是从消防实战考虑,就是说在失火后可能会有许多人同时参加紧急灭火行动。如果同时到达同一个灭火器设置点来取用灭火器的人员太多,而且许多人都手提1具灭火器到同一个着火点去灭火,则会互相干扰,使得现场非常杂乱,影响灭火,容易贻误战机。况且一个设置点中的灭火器数量太多,亦有灭火器展览之嫌。而且为放置数量过多的灭火器而设计的灭火器箱、挂钩、托架的尺寸则会过大,所占用的空间亦相对较大,对正常办公、生产、生活均不利。

6.1.3 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时,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时,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条文说明】

6.1.3 住宅楼的公共部位应当配置灭火器。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的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需要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这是最低的要求:即目前可按照每100m2配置1具1A手提式灭火器的基准执行。

6.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规范条文说明之建筑灭火器配置《二》(3)

6.2.3 D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应根据金属的种类、物态及其特性等研究确定。

6.2.4 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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