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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延期是积极维权索要违约金还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2018-06-16 00:28:25 网络整理 阅读:181 评论:0

装修延期,是业主和装修公司都不希望看到的结果,但是即便如此,延期依旧在装修过程中普遍存在。在很多消费者看来,工期拖延十天半个月算是正常,拖上一年半载也并不鲜见。但是积极维权索要违约金的却很少。不少消费者(包括笔者的父亲)都认为以后的保修还要找装饰公司,不想与他们过多纠缠,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装修延期是积极维权索要违约金还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拿笔者自家来举例,我的父亲在2017年10月份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全包装修合同,并于同年11月份动工,合同规定2018年3月底交房。但是2018年2月,负责的设计师由于其个人原因死亡,同时装修公司以工人要回家过年为由,口头要求延期一个月,我的父亲并无太大异议并口头同意了。不料想四月中,在装修工程已经接近尾声,装修公司又接着以设计师死亡、需要更换新的设计师为由,不断的拖延工期,多次承诺并多次食言,最终一直到6月中旬才交房。由于父亲签订装修合同时,其中并未约定违约条款,并且出于同情心和人道考虑,父亲一直不好意思责备装修公司,而且觉得装修遇到延期都是普遍现象,看到装修的最终质量,自诩还不算太糟糕。

抛开个人情感不谈,那么当装修遭遇延期,消费者到底应该怎么办?《..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有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违约责任的承担是法定的,并不因当事人之间约定与否而免除。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也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此,对于笔者的情况,让装修公司的赔偿是有理有据的。

装修延期是积极维权索要违约金还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违约责任”原本应是《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中的必要条款,但很多装修公司出具的合同中却没有相应内容。而且现今大部分消费者法律意识不健全,在签订装修合同时,一般都采用装饰公司出具的合同范本,但在装饰公司的合同范本中,往往只有针对工期的约定,除了起止日期外,仅仅约定如“乙方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全部施工及安装项目,增加项目以及出现不可抗力等的情况,双方进行协商并工期相应顺延。”对延期违约金基本只字未提。因此,消费者在签订装修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签订相应的违约金条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最高不能超过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的30%)。合同都是双方协商而成的,因此对于装修公司所提供的格式合同中,,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款,消费者应当及时跟其协商予以修改,从而确保自己权益不受损害。例如,消费者可以签与其订《补充条款》,其中可以对工期延误等违约行为进行约定。例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甲方多少金额。”“乙方逾期多少天仍不能竣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乙方需立即付给逾期违约金,并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并赔偿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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