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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7 05:05:33 靳建子 阅读:9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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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期间,民革中央聚焦近年来广受关注的儿童“超龄”商业活动现象,提交了《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从事商业活动权益保障的提案》。

这份提案认为,目前国内法律法规关于规范未成年人从事商业活动存在立法空白。建议加快研究出台专门立法,先尝试制定地区性的行政法规等,试点成功后再上升为全国层面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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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超龄”商业活动,很多人都会想到 “妞妞”事件。2019年4月9日,杭州3岁女童模妞妞在“工作”中因表现“懈怠”,被其母亲用脚踹。视频上传网络后,引发舆论一片哗然,也把儿童“超龄”商业活动的法律空白暴露在了整个社会面前。

2015年修订的《广告法》第38条第2款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但儿童参与商业广告拍摄,并未有明确规定。

2011年7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指出,应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如何规范?没有细则。

更早一些时候,一些地方立法也曾把眼光投向“超龄”商业活动。比如深圳2004年出台“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的规定,湖北2009年出台“禁止组织学生参与剪彩和奠基商业活动”的规定,但都是针对学校及其他单位,对家庭并未有明确限制。

“妞妞事件”发生后,直接催生了杭州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童模活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见》,明确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并列举了童模活动中使用或变相使用童工的三种情形。但这一“意见”的实施仅限杭州滨江区,甚至没有上升到杭州市的层面。

而且,在“童模”这种“明码标签”的商业活动之外,还有更为隐性的。比如在抖音,儿童“出演”+产品推广,已经成为一种家庭“创业模式”。目前,这一地带更是“盲区”,法律监管远未到达。

有些家长振振有词,认为自己并没有不尊重孩子意愿,自家孩子很喜欢这类活动。但是,请注意,他们是未成年人,尤其8岁以下儿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我们常常从媒体看到“儿童打赏,父母追回”“儿童购物,父母退回”之类报道,能说这些孩子在打赏、购物之时不是自愿的,不是愉快的吗?所以,这不是儿童愿不愿意的问题,而是从成年人角度看,适不适合的问题。对此,的确是到了该从国家立法层面出手的时候了。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刘拂去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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