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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法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4)

2018-07-10 05:31:22 网络整理 阅读:110 评论:0

曹磊认为,每年的“6·18”和“双11”不仅是商家年中和年终大促的角逐,也是零售电商巨头之间对决的主战场,在商家极度依赖第三方电商大..引流的..模式下,对于这种被迫“二选一”的做法,众多品牌商虽心存不满但也无可奈何。

“商家与跨..之间合作是打开销路的前提,希望双方能营造一种良好的销售环境。对于商家而言,电商..是其销售渠道,销售渠道自然越多越好,选择哪个渠道是其经营自主权,‘二选一’限制其销售渠道必然影响其商业利益,也是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实际上,我们也看到,很多商家也公开表态不愿站队,不愿陷入‘二选一’的艰难选择。品牌商在电商..压力下‘二选一’,品牌自身、消费者、..方都将受到影响,渠道缩水也意味着消费者选择的可能性减少,终究会反馈到品牌商的公司业绩上。”曹磊说。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律师认为,对于商家而言,电商..是其销售渠道,销售渠道自然越多越好,选择哪个渠道是其经营自主权,“二选一”限制其销售渠道必然影响其商业利益。“实际上,我们也看到,很多商家也公开表态不愿站队,不愿陷入‘二选一’的艰难选择”。

邱宝昌认为,电商..“二选一”的做法是技术发展带给电子商务的一个新问题,其本质就是通过技术让电商..可以做到“二选一”,而在实体店就做不到这一点。所以,这是一个技术带来的新问题,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二选一”在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本来各个商家可以在不同电商..自由提供商品和服务,让消费者选择。而通过技术手段推行“二选一”模式,有可能导致商品价高质次,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选一’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希望未来在电子商务法当中,对于这种做法,不仅要制止,而且要进行处罚。也希望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经营,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和市场份额限制消费者选择权,排除市场竞争,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邱宝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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