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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林寺回应..666个商标,少林寺商标持有人

2020-09-18 16:05:59 xiaobian 阅读:1542 评论:0

每个品牌..商标之后都是受商标权保护的,这也是品牌保护中比较重要的内容之一,但近年来商标权被侵案件不在少数,最近广受大众喜爱的森马服饰就涉嫌侵犯少林寺曾经..过的商标,但森马服饰方面却称这是经过少林寺合作单位所授权的,现在森马服饰侵权系列的服装已经下架,而之后也没有作出过多回应。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大家可以和..小编一起详细了解一下哦~

 

少林寺回应..666个商标,少林寺商标持有人

 

少林寺回应..666个商标

9月1日,嵩山少林寺发布声明,称嵩山少林寺是..商标“少林功夫”在服装类商品上的所有权人,森马在各..在售的“Semir国潮跨界合作-国潮少林功夫森马”系列服装,未经授权将“少林功夫”用于服装标签及商品名称,已侵犯少林寺知识产权。

随后,森马服饰方面回应称,得知此事后很惊讶,森马是通过少林寺所属单位的合作公司获得授权,正在和合作公司进一步沟通中。但截至9月13日,森马方面再未对外有过公开回应。而记者检索多个电商..发现,被指侵权的系列服装已下架。澎湃新闻向客服询问下架原因,但未获回应。

嵩山少林寺的知产维权引发网络关注。有网友认为,“少林功夫”应该属于全社会,系社会“公共品”,嵩山少林寺维权之举实则是为维护商业利益,存在不妥。但多名律师告诉记者,嵩山少林寺申请..“少林功夫”商标并进行维权,并不违背法律规定。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彬表示,他个人赞同“少林功夫属于全社会”的说法,但这和商标..并无冲突。《商标法》并未规定对“少林”等词汇不能..。少林寺是法律认可的一个组织,以该组织名义申请商标,在法律层面不存在问题。商标..一方面是为开展经营活动,另一方面是为有效保护品牌和商誉。

在保护商标利益这块,嵩山少林寺毫不含糊。

2019年4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公布的行政裁定书显示,2017年11月9日,一商家在合同规定时间已经到期情况下,又销售给登封市嵩润商贸有限公司271件“少林寺”牌少林素饼,经营额4万元。

2018年6月1日,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商家销售该批 “少林寺”牌少林素饼属于侵权商品,其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遂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0万元。

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嵩山少林寺自1998年开始,陆续在几乎全类商品上..了“少林寺”商标。

少林寺回应..666个商标,少林寺商标持有人

 

业绩堪忧、库存压身,森马面临多重危机

除了“侵权”负面缠身外,森马服饰还面临着业绩下滑、高库存的困境。根据2020年上半年业绩报告,森马服饰上半年营收和净利润双双下降。上半年森马实现营业收入57.34亿元,同比下降30.24%;净利润为2159.63万元,同比下滑97.01%。同时,线下门店从10257家减少至9507家,减少了750家。

关于业绩下滑的情况,森马服饰解释称,2020年上半年,突如其来的疫情使包括服装行业在内的全球零售行业面临极大的冲击与考验,营业收入下降主要系报告期内受疫情影响销售减少所致。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上半年,森马服饰存货高达39.57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为69.01%,而该公司存货周转率从去年同期的1.05次,下降至0.81次。

上半年净利大降九成,存货近40亿元,又遇“侵权”风波,森马服饰面临多重危机。

对于森马面临的业绩困境,程伟雄表示,森马的问题也是行业的共性问题,类似森马这样的大众化休闲服饰品牌,在疫情发生前,其用户市场的基本盘就受到线上电商品牌、以及国际大众品牌的挤压,同时还被众多新成长中小品牌冲击,业绩逐年下滑。

他指出,在疫情的冲击下,大众化的标准服饰品牌日子更难过,实体端的销售至今尚未全线复苏,而国内外品牌纷拥而上加码线上业务,新电商..崛起,大众化标准化产品大多以价格博弈冲击原有的用户基本盘,导致森马之类的品牌收入微乎其微,但在线上线下经营成本居高不下,关店、利润下滑是大势所趋。在疫情后时代,对于森马之类的大众性价比品牌,市场需求依然很大,需要加强线上线下统一品牌、产品、价格、服务等,特别在产品性价比与品质感上下功夫,做市民大众需求的品牌。

商标权保护期限

商标权保护的期限是指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我国..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商标有效期满可以续展;商标权的续展是指通过一定程序,延续原..商标的有效期限,使商标..人继续保持其..商标的专用权。

..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的商标予以公告。

商标侵权四个要素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少林寺回应..666个商标,少林寺商标持有人

 

江苏南通一茶饮店商标侵权被判赔偿3.5万元

江苏省南通市区某茶饮店因在销售的奶茶系列产品中使用了“COCO”标识,被上海馥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南通某茶饮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5万元。

上海馥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馥邑公司”)经商标权人许可,有权在中国内地使用“CoCo”相关的..商标,并可以自己名义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2019年9月,馥邑公司发现南通市区某茶饮店在店招、饮品杯、包装袋等多处使用“MILK COCO”“COFFEE COCO”标识及与“CoCo”..商标中精灵头图形近似的图形,并在某电商外卖..上以“COCOtea茶”提供外卖服务,外卖店铺头像、宣传照片等也使用了与“CoCo”..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随后,公证人员根据馥邑公司的申请,对该茶饮店销售涉嫌侵害“CoCo”商标权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馥邑公司认为,该茶饮店的恶意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茶饮店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

法庭上,南通某茶饮店辩称,馥邑公司就单独的“COCO”文字并不享有商标权利,其从未使用过与案涉..商标相同的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其仅进行线上销售且经营时间较短,未对馥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茶饮经营者,在其店招、商品包装、网店名称等多处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及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符合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侵权情形,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法院综合各项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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