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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高空抛物!故意为之的,最高或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020-11-22 10:55:33 央视 阅读:724 评论:0

原标题:又是高空抛物!故意为之的,最高或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三次高空抛物肇事者被判三年

高空抛物行为近年来屡见不鲜,在江苏无锡市,蒋某为发泄不良情绪,去年11月先后三次将水桶、杠铃、花盆从18楼扔下,造成两辆车损毁,并造成小区居民心理恐慌。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肇事者蒋某有期徒刑三年。

江苏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拿的那个人家装水的净水桶,还有锻炼的杠铃,以及那种陶制的上面种有植物的花盆,从楼上扔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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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第一块是开宗明义,这一条高空抛物是一个违法行为,强调了实际上事件的性质,不单纯是一个民事侵权,有可能是一个刑事犯罪。

最高法出台意见:故意高空抛物最高或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而在去年1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其中要求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行为,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对多次实施高空抛物和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高空抛物等五种情形,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而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也拟对高空抛物作出修改。草案二审稿的新一轮征求意见已经于日前结束。

对于与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有关的法律规定,相关部门一直在调整和完善,法律层面有跟进,也需要我们从自身做起。所谓心情不好,宣泄情绪,绝对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理由。拒绝高空抛物、坠物,只有全社会形成共识,我们头顶上的安全才能得到真正保障。(总台央视记者王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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