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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钱没有写字据,北流这名男人10多万元化虚无!(2)

2018-06-17 20:07:53 网络整理 阅读:131 评论:0

梁某称,邹某虽已付清第一次借款1百万元的本息,但没有归还第二次借款本金10万元及部分利息,要求法院判决邹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还钱没有写字据,北流这名男人10多万元化虚无!(2)

小微简单地解释一下:邹某向梁某借了两次钱,一次100万,一次10万。梁某承认第一次的100万已经本息归还了。但第二次的10万只收到了部分利息,本金和另外一部分利息邹某没有还。邹某则说10万的本利都已经还清,但无法提供梁某写的10万本利已经还清的字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原告梁某主张被告邹某借款10万元的事实,并向法庭提供了借条以及被告承认借款10万元的事实存在,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被告抗辩自己已清偿完毕债务,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告提出抗辩,于2017年7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115000元给原告,证明已付清借款10万元本息给原告。根据双方在借条里约定“借款人向出借方还款,以出借方本人写的书面收条为准,其余的银行流水小票视为无效。”

关于银行转账的115000元,原告梁某没有立写书面收条,并称这笔钱是用于归还借款1百万元的部分本息,被告邹某没有归还借款10万元本息。由于没有借款10万元本息的还款书面收条,转账的银行凭证视为无效没有证明力,被告邹某无证据证明转账的115000元是用于偿还借款10万元本息,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责编:晏海珊

主编:宋建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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