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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行赂不判刑的条件是什么「个人行赂怎么避免判刑」

2022-09-03 05:32:52 周振宇 阅读:96 评论:0

大家好,小乐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个人行赂不判刑的条件是什么,个人行赂怎么避免判刑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普法行动#

个人行赂不判刑的条件是什么「个人行赂怎么避免判刑」


今天,《梁仕成谈市监》公众号发布了一个疑似商业贿赂的案例,正反双方各有各的道理,我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案情简介:李某为A公司原材料供应商之一,在向A公司供应原材料过程中,其供货价格均低于同期其他同类A公司供应商。2020年1至2月期间,当事人李某前后两次向A公司采购部工作人员赠送财物,一次被退回,另一次通过ATM机直接向对方工作人员转账5000元,该员工将该5000元上交公司。现A公司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称李某构成商业贿赂,要求进行处罚。

为便于下面的论述,我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先放在这里: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一、从行贿主体来看,李某属于适格主体

行贿的主体是“经营者”——指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李某作为A公司原材料供应商之一,主体适格。

二、从行贿对象来看,采购人员属于适格对象

商业贿赂的对象有三种,即法条中的(一)、(二)和(三),A公司采购人员属于“(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有人可能会说,采购人员并不是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决策权,可能对李某获得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没有任何帮助。

正所谓“县官”不如“现管”,采购人员作为A公司指派办理采购事务的代表,具有一定的谈判、验货、催促打款等权力,而且他的意见具有影响公司决策的可能,所以属于适格的行贿对象,也是适格的受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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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行贿的目的来看,李某是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

有人会说,李某行贿的时候,已经取得了供货资格,并没有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主观目的。

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赠送财物,李某在已经取得交易机会之后,赠送财物给A公司采购人员的目的,不外乎三个:

一是正常人情往来,建立人脉。但是5000元现金超出了正常人情往来的范畴,而且两人具有业务关系,即使有正常的人情往来也难以摆脱“瓜田李下”之嫌,所以原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二是感谢采购人员,不管采购人员在建立交易机会过程中出没出力、起没起作用,多“烧烧香”总是有好处的。

三是巩固交易机会,进而建立长期交易机会,或者扩大交易额,抢其他供货商的单子。

有人会说,本案中采购人员并未给李某提供任何帮助,李某的供货价也低于同期其他供货商。

从法条来看,商业贿赂中的行贿属于“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只要行贿者抱有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主观目的,进行了行贿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

四、从行贿的手段来看,赠送金钱属于行贿毋庸置疑

法条规定的手段有两种:财物和其他手段。现实中的贿赂手段不断日新月异,既有实物给予,也有服务或权利给予,既有事前给予,也有事后给予,既有为实现短期目的一次一给,也有为谋求长期合作而多次给予,很多情形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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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从行贿侵害的法益来看,李某构成商业贿赂

法条中没有明说,商业贿赂侵害的法益有二:

一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交易相对人的廉洁制度和工作人员的廉洁品格。


不管李某的行贿行为有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都是对上述两种法益的侵害行为。

六、李某不符合“出罪”情形

法条中规定的“出罪”情形有两种:

一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本案中的李某显然不符合这种情形。

二是“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李某通过ATM机直接向对方采购人员转账5000元,显然是暗中给的,也不符合这种情形。

七、采购人员不构成受贿,不影响李某构成行贿

采购人员将5000元上交公司,使得暗中的贿赂见了光,入了公司的账,变成了李某向A公司支付的“折扣”。但是这并不足以洗脱李某的“原罪”,因为李某的商业贿赂行为从将5000元打入采购人员银行卡中起,就已经完成了。

综上,市场竞争中,经营者应该通过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提高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完善售后服务等方式,赢得交易相对方的认可,来获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

而商业贿赂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严厉打击的不法行为,一旦被查处,将得不偿失,因为罚则很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