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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票据抗辩的本质,值得收藏!

2020-01-19 15:16:25 暂无 阅读:1465 评论:0

原标题:深度解析:票据抗辩的本质,值得收藏!

一般法学原理认为,法律上的义务,是有一定范围的,超过一定范围,则属于义务人的自由,有权拒绝权利人在这一范围之外的利益要求。为保护义务人只在法定或约定范围承担义务的权利,法律规定了义务人的抗辩制度。

深度解析:票据抗辩的本质,值得收藏!

抗辩,在民法上是指义务人或被请求履行义务的人提出相应的事实或理由,以否定权利人或主张权利的人提出的要求或请求。广义的抗辩,既包括否认对方权利存在的抗辩,如主张请求人请求之权利根本未发生而不存在,或虽曾一度存在但已消灭,也包括不否认对方权利存在,仅主张拒绝履行债务,以阻止对方权利行使的抗辩。狭义的抗辩,仅指后者。此种抗辩包括消灭时效的抗辩,同时履行之抗辩,不安抗辩和先诉抗辩等。狭义的抗辩,学理上亦称之为权利抗辩。

票据抗辩系广义的抗辩,因为它无须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即使相对人之票据债权自始不存在,或虽一度存在但现已消灭,被请求的人亦可为否定权利之抗辩。对于此种否定的事实抗辩与狭义的权利抗辩在性质和后果上有所不同:(1)事实抗辩仅否定对方权利之存在,并不能使原有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狭义的权利抗辩,它不否认对方权利之存在,也不能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但能使对方的权利在作用上发生片面的变动。(2)在诉讼中,如属于事实抗辩的事由、即使原告仅提出原因事实而未主张杭辩,法院亦应依职权加以斟酌;而权利抗辩,非经权利人援用,即使抗辩权明显存在,法院亦不得依职权加以斟酌。

票据法为民法的特别法,一方面票据抗辩以民法上的抗辩为基础,但又不同于民法上的抗辩。是否准许票据抗辩是民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票据法应予遵循。所以,允许票据抗辩已为各国票据立法的通例。因为票据法作为一种民事法律,不能剥夺债务人的抗辩权利。否则无公正可言;票据债务人享有抗辩权,不仅对维护自己的利益是重要的,而且也正是通过这种内在的对抗来维护整个票据制度的平衡和稳定。但票据抗辩又不同于民法规定的抗辩。民法出于保护债务人的目的,特别规定了抗辩权的继续,即在法律关系发生变动时,债务人能够对债权让与人行使的抗辩权,均得继续对债权受让人行使;而票据法规定的核心则是票据的快捷安全运行,票据法有其特有的抗辩切断制度,当票据受让人在从前手受让票据权利时,并不同时受让就该权利所存在的抗辩事由,票据债务人一般不得以该事由对抗受让人。

票据法与民法所规范的抗辩之不同,就在于票据法既承认票据抗辩,同时又对其加以限制。票据立法之原理与一般立法一样,既要考虑其规定内容的必要性,又要考虑其规定内容的合理性。所谓必要性,即它是否能满足社会的优先需要;所谓合理性,即在满足社会成员每一个体的共性优先需要的同时,是否能满足个体的某种需要。法律的规定必须考虑这两种需要的平衡。

票据是无因流通证券,票据行为相互独立,是其本质特征,是否允许因票据而受请求之人主张票据抗辩,应首先考虑是否会损害票据的安全流通的目的;如果会损害票据的安全流通,则不应允许其为票据抗辩,即票据抗辩受限制;而票据抗辩一旦受限制也会损及受请求人之利益,而对请求人则会有利,因此,在维护票据安全流通的前提下,平衡因票据而受请求之人(一般为票据债务人)与票据请求之人(一般为债权人)两者的利益,即成为票据法规定票据抗辩的根据。票据抗辩的本质从广义上说就在于允许票据被请求人在一定的条件下,拒绝持票人请求,从狭义上说,即允许票据债务人在一定条件下,拒绝履行票据义务。这不仅维护了被请求人(债务人)之权利,同时在客观上会使票据的安全性和流通性得到加强,因为它会使票据行为更加规范,更加谨慎,票据权利人也可主动避免抗辩事由的发生,同时也可防止抗辩的滥用,使债务人自觉履行义务。

(以上内容来源于:融资线-银行快贴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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