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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您的“钱袋”,防范非法集资

2020-01-24 03:08:33 暂无 阅读:1714 评论:0

· 防范非法集资 ·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多发,非法集资手段花样翻新,非法集资隐蔽性强、风险传染快,防范非法集资任务艰巨。

2019年,我院对非法集资犯罪检察工作高度重视,积极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组织开展了2019年度“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同时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加大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办理力度,着力提升办案质效,其中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2件3人,起诉1件2人。

守住您的“钱袋”,防范非法集资

防范非法集资犯罪安全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的规定,以下行为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手法

一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获得或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二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或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三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人们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四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或者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群众投入资金。

五是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六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温馨提示

特此提醒广大群众:

牢固树立谨慎投资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的防范意识,谨慎选择投资渠道。发现非法集资犯罪线索及时举报,积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共同打击经济犯罪行为,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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