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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关联公司投标问题分析

2019-07-24 15:20:28 暂无 阅读:1546 评论:0

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受当局托付,承担通知发布及综合评标专家库运行维护等工作。为各方市场主体,生意中心,当局监管部门供应“一站式”办事。

跟着经济社会的成长,尤其是现代企业轨制的履行和资源市场的成长,具有关系关系的企业也越来越多,在招标投标中,经常碰着如许一些问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的子公司或母公司可否介入投标;统一法人控股的两家分歧子公司可否介入统一项目投标;两个投标人的股东或高管存在交叉关系,其投标是否无效等。一言概之,其实就是招标投标过程中各介入方的关系公司可否投标或投标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文引用当前的司法律例及相关划定,对招投标过程中各介入方关系公司投标问题进行了针对性剖析。

一、何为关系公司

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界说何为关系公司,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对“关系关系”进行认识释,“关系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许间接掌握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或者导致公司好处转移的其他关系。然则,国度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光因为同受国度控股而具有关系关系。”依据这一注释,《公司法》所指的关系公司首要是指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等天然人有关系的公司,在实际中,这必然义的适用局限显着过窄,对大量的因其他关系而组成关系关系的公司没有涵盖到,如两家公司之间存在控股或参股,两家公司有没有关系关系;两家公司的董事、高级司理人、监事、法定代表人或是实际掌握人离别是父子、夫妻、兄弟姐妹,两家公司有没有关系关系;一家公司的董事同时在另一家公司担当监事或高管,两家公司有没有关系关系等。

相对而言,我国《税法》对于关系企业的认定局限加倍宽泛,凭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和《税收征收治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划定,存鄙人列三种景遇之一即可认定为存在关系关系的关系企业: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许间接的掌握关系;

(二)直接或许间接地同为圈外人掌握;

(三)在好处上具有相关系的其他关系。

招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关联公司投标问题分析

国度税务总局2009年发布的《稀奇纳税调整实施法子(试行)》第九条列举了八种组成关系关系的景遇,对上述划定认定的关系企业进行了细化。2016年,国度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美关系申报和同期资料治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个中第二条对关系企业的认定进一步细化为七项尺度:

(一)一方直接或许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许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若是一方经由中央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央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央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较量。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育、赡养关系的天然人配合持股统一企业,在剖断关系关系时持股比例归并较量。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许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划定,但双方之间假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源比例达到50%以上,或许一方悉数假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自力金融机构之间的假贷或许担保除外)。

假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源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假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源,个中:

年度加权平均假贷资金= i笔借入或许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许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源= i笔实收资源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源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许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划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运动必需由另一方供应专利权、非专利手艺、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许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划定,但一方的购置、发卖、接管劳务、供应劳务等经营运动由另一方掌握。

上述掌握是指一方有权决意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运动中获取好处。

(五)一方对折以上董事或许对折以上高级治理人员(包罗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司理、副司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划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录用或许委派,或许同时担当另一方的董事或许高级治理人员;或许双方各自对折以上董事或许对折以上高级治理人员同为第三方录用或许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育、赡养关系的两个天然人离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配合好处。

鉴于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各介入方的关系公司投标具有高度敏感性,经常被视为有“通同投标“的嫌疑,也是经常引起其他投标人投诉的重点存眷点,为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平正公平,宜对关系公司做扩大化注释,故本文所商议的关系公司参照《税法》相关划定。

招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关联公司投标问题分析

二、 与招标人相关的关系公司投标

与招标人具有关系关系的企业投标,轻易与招标人发生协统一致或通同,影响招标公平性。是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划定,“ 与招标人存在短长关系或者影响招标公平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许小我,不得列入投标。单元单子负责工资统一人或许存在控股、治理关系的分歧单元单子,不得列入统一标段投标或许未划分标段的统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划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条例中没有对何为“短长关系”进行具体解说,笔者认为,与招标人相关的关系公司即属于与招标人存在短长关系局限。那么,是不是与招标人相关的关系公司都不克介入投标或投标无效呢?实践中的确经常显现如许一些情形,如招标人具有自力法人资格的股东单元单子或具有自力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介入投标,或招标人负责人投资的或其亲属掌握的其他具有自力法人资格的公司介入投标等,尤其是当招标人关系公司中标后,其他各方因为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存在关系关系而经常提出质疑或投诉。

针对上述律例中没有明确的处所及实际中经常发生的案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书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进行了释义,“与招标人存在短长关系或者影响招标公平性。考虑到我国经济体系改造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各行业、各区域经济社会成长水平纷歧,以及财富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短长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许小我介入投标,组成本条第1款划定景遇需要同时知足‘存在短长关系’和‘或者影响招标公平性’两个前提。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短长关系’,但若是招投标运动依法进行、法式规范,该‘短长关系’并不影响其公平性的,就能够列入投标。”然则,“或者影响招标公平性”由谁剖断、剖断的尺度又是什么,现行的司法律例均未予以明确。所以笔者认为,只要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要求设置、评标专家的拔取、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的各个环节依法合规,对每一位投标人均做到公开、平正、公平,而且没有任何证据显着显露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在如许的情形下,与招标人相关的关系公司是能够介入投标的,且其投标不该被判为无效。

与招标人相关的关系公司能够平正公平的介入投标竞争,但也要提防因关系关系发生的一些不合法的干涉行为,对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划定,“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通同投标”,并列举了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通同的六种景遇,第五十一条划定通同投标属于该当否决投标的景遇之一。同时,《当局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划定,“在当局采购运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给商有下列短长关系之一的,该当回避:

(一)列入采购运动前3年内与供给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列入采购运动前3年内担当供给商的董事、监事;

(三)列入采购运动前3年内是供给商的控股股东或许实际掌握人;

(四)与供给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许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许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给商有其他或者影响当局采购运动平正、公平进行的关系。

供给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给商有短长关系的,能够向采购人或许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解说来由。采购人或许采购代理机构该当实时扣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短长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该当回避。”

综上,我们能够看出,司法律例并没有直接禁止招标人的关系公司介入投标,只有当其关系公司投标或者影响招标公平性时,才禁止其投标,且其投标后,只要整个招投标过程依法合规、平正公平,没有显现招标人与其通同等违法违规行为,也不该判其投标无效或否决其投标。同时,我们也需要注重,招标人的关系公司介入投标,与关系公司存在短长关系的招标人工作人员该当予以回避。

招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关联公司投标问题分析

三、 与招标代理机构相关的关系公司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是接管招标人的托付,具体负责打点招投标事宜的机构,其身份等同于招标人,所以司法律例对招标人的相关划定同样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代理机构相关的关系公司投标,只要不影响招标公平性,都是能够的。同样,与关系公司存在短长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予以回避。

对招标代理机构应顺从的划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第十三条中予以了明确,而且进一步对代理机构的“自我投标”及供应投标咨询做了禁止性划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买卖,该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划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许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供应咨询。”《当局采购货色和办事招标投标治理法子》(财务部令2017年第87号)第八条对代理机构的“自我投标”及供应投标咨询也做了同样的禁止性划定。

四、 与投标人相关的关系公司投标

实践中,经常碰到统一母公司的多家子公司同时介入统一项目的投标,或许两个投标人的负责人存在交叉任职景遇,如A投标人的董事同时也是B投标人的监事,或许A投标人的股东同时也是B投标人的股东,或许两个投标人的法定负责人存在夫妻、父子等亲属关系等。因为两个投标人之间存在的关系关系,很轻易让人联想到是否存在通同投标的或者,在评标中一些评标专家面临此类景遇若何评判也往往当机不断,评标究竟公示之后,其他投标人也往往就这种关系关系提出质疑和投诉。

针对以上景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划定,“ 单元单子负责人,是指单元单子法定代表人或许司法、行政律例划定代表单元单子行使权柄的首要负责人。”《当局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也做了同样的划定。《管帐法》第五十条划定,“单元单子负责人,是指单元单子法定代表人或许司法、行政律例划定代表单元单子行使权柄的首要负责人。”据此,能够看出,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许代表单元单子行使权柄的首要负责工资统一人的分歧单元单子,或许存在控股关系的母子公司,或许存在治理关系的分歧单元单子,才被禁止列入统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统一项目投标,司法律例并没有对存在其他关系关系的投标人做出投标限制。

“法无禁止即可为”,除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划定的三种景遇外,具有其他关系关系的投标人是能够介入统一项目投标的。凭据“疑罪从无”原则,我们也不克因为投标人之间具有关系关系就一概揣摩他们之间存在串标行为,从而否决其投标,那样也会对招标的竞争性造成损坏。当然,因为投标人之间存在的这种特别关系,他们之间更轻易发生事先沟通、协同通同投标等景遇,所以在评标阶段应该加倍审慎,严厉按照司法律例划定的通同投标的景遇进行评审,如能够着重查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非常相同、投标文件是否为统一人编制、投标包管金是否从统一账户汇出、是否由统一单元单子或统一人打点投标事宜等,如没有确凿证据证实投标人之间存在通同投标,则不该否决其投标。

鉴于实践中好多通同投标的景遇不易被发现,尤其《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划定的属于投标人互相通同投标的五种景遇,在评标现场仅仅凭据评审文件是无法发现的,且投标人之间存在特别的关系关系的确或者给他们通同投标供应便当。有鉴于此,我们能够依据相关司法律例在招标文件中对此设置一些限制。《当局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划定,“采购人能够凭据采购项目的特别要求,划定供给商的特定前提,但不得以错误理的前提对供给商实行不同待遇或许漠视待遇。”例如能够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母公司下的多家子公司不得介入投标,不然按否决其投标处理”,或许“在开标后如发现列入投标的为统一母公司下的多家子公司,则以最先递交投标文件的为投标人”,或许“分歧单元单子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或监事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的,应自动向招标人示知,不然事后一经查实,属于弄虚作假,已经中标的则作废中标资格并承担响应司法责任”等。

招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关联公司投标问题分析

五、与评标专家相关的关系公司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划定,“评标..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究竟确定前该当保密。”所以在截止投标前,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该该知道评标专家名单,也就无法得知自身是否与评标专家存有关系关系,其介入投标是不受限的,且进入评标阶段后,也不会因其与某评标专家存在关系关系而否决其投标。

相反,招标人在组建评标..时,应该设置回避景遇,将与投标人存在关系关系的评标专家清扫在外。对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划定“与投标人有短长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已经进入的该当更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划定,“评标..成员与投标人有短长关系的,该当自动回避。”

《评标..和评标方式暂行划定》(七部委令2001年第23号)第十二条对评标专家该当回避的景遇进一步做了具体划定,如下:

有下列景遇之一的,不得担当评标..成员:

(一)投标人或许投标人首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许行政监视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好处关系,或者影响对投标公平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运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惩罚或刑事惩罚的。

评标..成员有前款划定景遇之一的,该当自动提出回避。

《当局采购货色和办事招标投标治理法子》(财务部令2017年第87号)第六十七条划定,评标..构成不相符本法子划定的,评标究竟无效。即若是与投标人存在短长关系的人进入了评标..且介入了评标,则其评审定见无效,需从新组建评标..进行评标。

凭据以上司法律例剖析,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介入投标时无须考虑自身是否与评标专家存在关系关系,他们投标时也不该知道评标专家名单,却是招标人组建评标..时,应连系投标情形,与投标人存在关系关系的评标专家清扫在评标..外,已经进入的应该更调,评标专家也有自动回避的义务,不然其评审定见无效。

综上所述,在招投标范畴我们能够看到,固然相关司法律例对于投标主体做出了必然的限制,然则并没有完全禁止招投标各介入方具有关系关系公司之间的平正竞争。相关司法律例提防的是不合法的、有损于平正公平的招投标行为,若是招投标过程依法合规、平正公平,投标主体介入投标亦不损害国度、社会和招标人或许其他投标人的好处,那么这是相符公开、平正、公平市场竞争要求的。我们应严厉按拍照关司法律例审慎看待各类关系公司的投标,弗成肆意褫夺一些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权力,也弗成武断地认为关系公司投标必然存在通同行为而否决其投标。

当然,正如文中所言,笔者也不否决招标单元单子在招标文件中附加一些投标限制前提,以清扫必然的或者存在影响投标平正、公平究竟的投标群体,而且明确若是这类被清扫的群体介入投标,其将面临的后果是什么。凭据民事行为“有商定从商定”的原则,只要招标文件中附加了必然的投标限制前提或明确了评审尺度,对各类关系投标人按商定进行处理是能够的。( 作者:严应亮 施 伟 作者单元单子: 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起原:《招标采购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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