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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男子开车撞死人,保险公司让签放弃索赔声明被判无效

2019-09-12 09:36:03 暂无 阅读:843 评论:0

司机生事后签署抛却索赔声明 因不克反映真实意思法院认定无效

因涉嫌交通生事被刑事拘留后,惊恐的周某在看守所与保险公司签署了《抛却索赔权力声明》,在死者眷属将周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后,对该“声明”发生了强烈争议。近日,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灵活车交通事变责任胶葛,法院认定该声明书无效。

萍乡一男子开车撞死人,保险公司让签放弃索赔声明被判无效

据悉,2018年3月,周某在某保险公司为本身的小车投保了交强险、贸易险等灵活车保险。2019年1月某日晚,周某驾驶该小车内行驶过程中撞上行人王某,慌乱无措的周某驾车脱离了现场,直至第二天早上,王某的尸体才被四周村民发现并报警。案发后,周某自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被羁押于看守所。在看守所内,周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草拟《抛却索赔权力声明》,并由周某签字并捺印。

后死者王某眷属将周某与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补偿,但保险公司以周某已签署声明抛却索赔权力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几方当事人以该“声明”是否有效发生了强烈的争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签署的《抛却索赔权力声明》无效,因为周某在签署《抛却索赔权力声明》时,已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精神状况处于惊恐状况,其意思透露虽未受到限制,但处于发生交通事变后的48小时内,该时间段内周某陈述称本身处于惊恐状况较为真实可托。此时,保险公司若需要周某签署一份对其晦气的《抛却索赔声明》,应负额外的注释解说以及证据留存义务,以证实周某的确是在听取了保险人充裕注释之后,经由审慎考虑,自愿作出对本身晦气的承诺。然而在周某对签署过程提出贰言的情形下,某保险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周某其时的自愿景遇,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以注释其为何不按照常规保险理赔流程把持,紧要要求周某作出晦气于本身又有损受害人权益的决意。是以,保险公司的行为不克反映周某的真实意思,法院认定该《抛却索赔权力声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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