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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银行某分行原副行长受贿获刑

2019-11-15 18:22:17 暂无 阅读:1517 评论:0

“当我向张行长提出给些感谢费时,张行长说这是需要的,也是银行的规矩。”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披露,广东中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顾某因行贿罪获刑。判决书中披露,为获取多人在工程上的帮助,顾某多次行贿官员与银行人员,其中行贿时任东莞银行惠州分行副行长张亦超过200万元。

东莞银行某分行原副行长受贿获刑

判决书中提到,张亦于2011年6月起在东莞银行工作,先是在佛山分行任副行长,2012年12月起任惠州分行副行长,主持分行全面工作,银保监会官网亦有其任职批复。

东莞银行某分行原副行长受贿获刑

判决书显示,2014年上半年,广东中骏公司在投资某工程过程中,因流动资金不足向东莞银行惠州分行申请贷款。同年8月,东莞银行惠州分行同意向广东中骏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2亿元。为感谢张亦在广东中骏公司申请上述贷款过程中提供的帮助,顾某于同年10月送给张亦人民币230万元(其中转账210万元,现金20万元)。

案件十分简单,但是在庭审时,两人却各执一词。判决书中有张亦证言,转账的210万元系其向顾某的借款,其给顾某提供一个银行账户用于归还他人欠款,随后,顾某向该账户打款210万元,其得知情况后询问情况,顾某称不用还了。张亦说:“我理解的是他不用我还利息了,但他自己的意思可能是不用我还本金了。”

顾某则表示,2014年初,中骏公司由于工程资金不足,需要找银行贷款2亿元,贷款下来后两三个月,大概是2014年10月,其与张亦在聊天过程中提到要拿点费用来感谢张亦在中骏公司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帮助。张亦说这是需要的,也是银行的规矩,并明确说要给230万元。张亦表示210万元需转账并当场写了一个账户,户名不是张亦本人。其余20万元现金是在转账之后交给张亦,张亦说了谢谢之类的话就收下了。当时其还问他是否收到我转账的210万元,张亦回答说已经收到了。

由于顾某的行贿案被调查,张亦受贿案也被曝光,并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在综合两人证言情况下表示,从现有证据和查明事实看,虽然张亦一直辩称该款系其向顾某的借款,但顾某一直指证该款系其在中骏公司取得贷款后送给张亦的贿赂款,顾某付款后至本案案发张亦一直未有偿还任何款项的意思表示或行为,结合两人认识时间短且无其他经济往来、涉案款项数额巨大、张亦指定收款的银行账户非本人名下账户等具体情况,原判认定该230万元系顾某向张亦的行贿款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最终,张亦因受贿罪被判刑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2019年4月, 顾某在被判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等后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认定顾某对张亦的行贿行为系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结合其他罪名,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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