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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老板,他为什么可以不为应收账款而发愁?

2019-11-19 04:14:06 暂无 阅读:1732 评论:0

岁月如梭,又到了年尾冬季,但对于A有限公司这个冬季格外温暖,因为前几日,与B公司的货款诉讼终于结案,成功执行被告方已经拖欠了五年的货款,历经五年风霜,在胜诉后成功执行,其各种心酸,估计也只律师与当事人才懂,而本案的起因,竟源起于一张小小的送货单………案情概述

X公司在2009年承接多个卫保消防工程期间,与A公司约定要A公司向其承接的工程提供卫保消防工程安装所需配件,货到工地后由X公司派人接收。A公司依约在2009年3月3日至2009年5月5日期间分22批次将货送到上述工地,货款共计295985.30元。X公司在2015年6月27日向A公司出具欠条,承诺对上述货款分三年还清,每年不低于10万元,从2015年7月份开始每月还款不低于8000元,但X公司并未履行上述承诺,虽经A公司多次催讨,X公司至今也未偿还上述货款。

A公司依X公司要求向指定的工地送货,双方形成了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依《..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对方却以部分收货单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为由拒付货款,致使双方诉讼一度进入僵局化。玄博释法

A公司以《欠条》和送货单为依据提起买卖合同诉讼,《欠条》明确记载欠款人为X公司,且X公司承诺分期还清欠款,由此可确定X公司为债务人。X公司抗辩主张《欠条》是受A公司负责人胁迫下签订,X公司未对此举证证明,且从X公司的陈述来看,X公司仅认为其无能力按照《欠条》确定期限还款,并未对欠款金额及欠款人身份持异议,故X公司该抗辩理由不成立。综上分析,本院认定本案买卖合同相对方为A和X公司。A与X公司之间买卖货物的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有《欠条》和送货单为证,X公司未依《欠条》约定偿还欠款构成违约,现《欠条》确定的三年还款期限已于2018年6月30日前届满,A要求X公司支付全部拖欠货款,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经过几番波折A公司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欠款。

同是老板,他为什么可以不为应收账款而发愁?

玄博视角

年关将近,在于债务人沟通催缴时应做好记录,作为证据留存,以避免出现证据不足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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