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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解读:关于公司股东表决权能否受限

2019-12-09 15:11:55 暂无 阅读:526 评论:0

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本纪要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本条规定是符合法理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就是其理论根据。我们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确认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该条的文义来看,该条针对的对象是出资违约的股东或者违反法律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而本纪要规范的对象是未届认缴期限的股东,由于其认缴出资还未到期,所以不存在其出资违约的问题。

2.其他限制股东表决权情形的审理

在其他情形下,如股东会议决议不是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而是决议给某一股东比实际出资比例更少的表决权,那么该决议是无效的,因为该决议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权平等的规定,除非在章程中事先有明确规定,否则这种限制就属于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而不能得到裁判的认可。

会议纪要解读:关于公司股东表决权能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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