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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政府责任理念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2018-08-30 15:41:48 网络整理 阅读:95 评论:0

树立政府责任理念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世界范围内法律援助制度朝着纵深方向不断发展,体现为法律援助覆盖范围的扩大和援助效果的提升。推动法律援助发展的根本原因,可归结为法律援助政府责任理念的更新与贯彻。在当前的法律援助事业中,政府正在由管理者转变为责任人。

改革发生之前,政府扮演管理者的角色,通过指定辩护或者安排值班律师的方式将法律援助案件交与律师,仅给予象征性的经济补偿且辅以惩戒措施。如此模式严重限制了法律援助制度之发展。因为律师是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主体,依靠法律服务获取收益。目前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属性已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认同。因此,政府强制性摊派援助任务并施以惩戒的管理模式,实为推脱法律援助责任的表现。这种政府管理模式并不具备合理性基础,在实践中也难以推动法律援助制度纵深发展。

法律援助政府责任理念下,政府应当作为责任人切实承担法律援助职责,而不能仅作为管理者。各国政府也逐渐意识到这一问题,相继进行改革。具体表现为新法律援助模式的建立与传统援助模式的改造。世界范围内,法律援助的运行主要有三种模式:法院或专门机构指派律师的传统模式;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合同模式;公设辩护人模式。上述三种模式,政府所承担的责任比重依次增加。这也代表了世界范围内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趋势。

传统的指派法律援助模式。法院或专门机构指派模式被绝大多数国家沿用至今,不过经历了以政府责任理念为指导的改造。具体表现为,政府增加财政投入,提高援助律师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增加,一方面令政府承担了更多的法律援助职责,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律师积极性从而保障援助质量。

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合同模式。地方政府与特定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法律机构签订合同,由该组织承包政府辖区内的所有法律援助任务,合同期限依据各地的情况有长有短,一般是2年至3年。此种模式下法律援助不再是政府的强制性摊派,而是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吸引律师事务所竞争。如此,法律援助事业有了市场化的性质。为了能够与政府签订合同获取收益,承接律所自然会尽职尽责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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