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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政府责任理念完善法律援助制度(2)

2018-08-30 15:41:48 网络整理 阅读:95 评论:0

公设辩护人模式。近几十年,公设辩护人制度在世界范围被广泛建立。公设辩护人制度代表着政府法律援助角色的彻底转变。公设辩护人机构是政府职能部门,公设辩护人是政府公务人员,政府以唯一责任人的身份完全承担了法律援助职责。其优势在于:公设辩护人全职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因此法律援助的及时性与专业性可以保证;在政府组织体系内,能够更好地实现公设辩护人监管,有利于援助质量之提升;同时行政化运行,更加经济、高效。当然就政府而言,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劣势在于加重了政府责任。

可以说,上述三种模式对我国都有启发意义。在我国,近年来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之改革在多地开展。政府购买模式的价值内核是吸引竞争,而竞争的源头则是合同价格。因此,财政投入必然大幅度增加,政府角色由监管者转变为发包方,代表着法律援助政府责任理念的增强。值得注意的是,,在政府购买模式下,政府必须转变其监管者的身份,以平等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其中并依靠合理的市场价格吸引律所竞争。如政府仍然以监管者自居,以补偿性的低价分派援助合同,则与传统援助模式无异。这也是包括美国、加拿大在内的很多国家在实践中曾出现过的问题。因此,在引入借鉴法律援助域外经验时,应对其反面效果予以高度重视。(检察日报 程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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