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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效果评析与优化

2020-02-24 03:24:05 暂无 阅读:642 评论:0

——基于257例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自诉判决的实证分析

李 扬

【论文摘要】被害人对于其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通过提起自诉的方式期望达到“实现诉权”、“获得赔偿”与“追究犯罪”三个目标,实践中这三个目标的实现程度各不相同,而影响目标实现的关键性因素主要有自诉人的举证能力,被告人的认罪赔偿态度和司法裁判的规范化程度。要提升和优化该类自诉犯罪的诉讼效果,需进一步明确公诉与自诉程序的衔接机制、增设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和诉前调解机制,细化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标准和范围

【关键词】自诉 证据保全 诉讼效果 诉前调解

作为既可公诉又可自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三类自诉案件中数量最多的一类,其中尤以轻伤害案件为主。对于该类案件,立法将启动刑事诉讼的程序选择权赋予了被害人,而实践中确有相当比例的被害人选择通过提起自诉的方式追究犯罪,维护自己的权益。与公诉案件相比,被害人选择自诉程序是希望同时获得“实现诉权”、“追究犯罪”和“获得赔偿”等多元化的诉讼效果。然而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其第一款适用的范围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范围高度重合,意味着轻伤害类案件的被害人通过选择公诉程序也可以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甚至在侦查阶段即可由侦查机关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并执行,而速裁程序的试点更是极大地缩短了轻微刑事案件的诉讼时间。由此而来,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程序即被置于尴尬的境地,其一方面要求自诉人承担与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相同的证明责任和诉讼风险,另一方面,自诉人通过自诉程序获得的诉讼收益与公诉程序相比却并无明显差别,导致实践中大量本来可以通过自诉方式结案的案件涌入到公诉程序中,使得本已捉襟见肘的司法资源配置更为困难。

那么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实践中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效果如何?如何理顺该类案件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的关系?如何优化和提升该类案件自诉程序的效果并使其在充分保障被害人诉讼权益的同时高效合理的分流案件,提高诉讼效率?为了研究这些问题,笔者特意选取了257例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自诉犯罪的裁判文书,以期通过对这些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来进一步探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程序的审判效果和诉讼价值。

一、基本样本分析

对实证性研究而言,研究对象的确定极为重要。在某种程度上,研究对象选取的合理与否,直接决定了是否能够得出科学的研究结论。为了保障研究结果的准确性,笔者将2013年1月至今我国各级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推荐至最高人民法院的精选案例中属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自诉案例共257例全部进行了统计,作为本文分析的样本。对上述案例基本情况的分析,笔者主要从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案件审理基本情况两方面入手展开研究。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原被告当事人的关系

在257例分析样本中,裁判文书中明确说明了自诉人与被告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有201例。其中(1)以双方当事人生活居住环境为依据划分,发生在城镇当事人间的案例有105例,发生在农村当事人之间的案例有96例;(2)以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为依据,发生在邻里或同村村民之间的有101例,发生在亲属、配偶及同居男女之间的有29例,发生于同事、同学或雇佣关系主体之间的有17例,发生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有8例,发生于陌生人之间的有46例。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效果评析与优化

图1

2、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情况

(1)自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情况

在本文的分析样本中,自诉人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案例为128例,占全部统计案例的49.81%,在自诉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案例中,委托近亲属或基层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有46例,占全部案例的17.9%,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有83例,占全部统计案例的32.3%,其中通过法律援助方式获得律师服务的有6例。

(2)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情况

在257例案例中,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案例为162例,占全部统计案例的63.03%,委托近亲属或基层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有26例,占10.12%,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有69例,占全部案例统计的26.85%,其中通过法律援助或法院指定方式获得律师服务的有4例。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效果评析与优化

图2

如上所示不难发现,第一,与受过专业法律训练的公诉人相比,近半数的自诉人是在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形下自行启动并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二,无论是自诉人还是被告人,委托执业律师参与诉讼的比例均低于本文分析样本总量的1/3。

3、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在本文分析的257例案例中,未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有226例,对被告人决定逮捕的有27例(含先取保后逮捕案例1例),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有6例(含先逮捕后取保候审的3例),拘留1例,未决羁押率为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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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二)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1、案件审理地点

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为基本单位,在本文分析的样本中,案件审理地点涵盖了我国18个省、2个自治区和4个直辖市,共计24个省市。各地具体案件审理数量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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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2、审理法院及审级情况

在本文分析样本中,生效判决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有112例,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有144例,由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例。在审级方面,一审结案的有112例,经过二审结案的有139例,通过再审程序结案的有6例,由此计算,分析样本中故意伤害自诉案件的上诉率为54.86%,再审率为2.33%。

在二审结案的139例案例中,单独由自诉人一方提起上诉的有54例,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有47例,双方均提出上诉的有38例。即在全部257例裁判样本中,自诉人不服一审裁判的上诉率为35.79%,被告人不服一审裁判的上诉率为33.07%,自诉人与被告人对一审裁判的满意率基本持平。

3、案件审理时间

以作出生效判决的时间为基准,2013年审结的案件为84件, 2014年72件,2015年70件,2016年由于受裁判文书公开周期的影响,仅为31件。

4、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在本文分析样本中,自诉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为243例,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仅为14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比例高达94.55%。

5、案件审理方式

257例裁判样本全部是以公开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16例,占全部样本总数的6.25%,其余皆适用了普通审理程序。

综上所述,通过对全部样本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案件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笔者认为,故意伤害自诉案件整体呈现出如下两个特点:第一,该类案件多因民间纠纷引起,超过77%的案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较为紧密的人身关系;第二,与公诉案件相比较,故意伤害自诉案件呈现出委托率低、未决羁押率低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率高三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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