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政府
邓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你单位根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产业孵化园和新能源汽车PPP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资料的批复》(邓政文〔2018〕153号)文件要求进行调整的《邓州市产业孵化园二期建设管理维护PPP项目实施方案》已收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实施方案的调整,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邓州市产业孵化园二期建设管理维护PPP项目按照新调整的实施方案继续实施,调整后的项目用地总面积110120.97平方米(约165.09亩),总建筑面积149825平方米,其中,厂房面积100567平方米;配套用房49258平方米。项目投资概算为52113.76万元,项目总投资以最终的审计结果为准。
二、同意该项目继续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的运作方式,项目合作期仍然为11年(含建设期1年)。邓州市政府授权邓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继续作为项目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
三、同意继续由邓州市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邓州市政府授权的出资代表。
四、虽然该项目已经根据邓政文〔2017〕127号文件要求,依法完成社会资本方招标、项目公司组建工作,但项目公司的股权占比、项目资本金投入应符合邓政文〔2017〕127号文件要求,即:项目公司政府方股权比例为20%,社会资本方股权比例为80%;项目资本金为项目投资总额的20%,,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按照股权比例投入项目资本金。
五、鉴于此次实施方案的调整对可用性付费、运营维护服务费、使用者付费等相关指标产生了影响,你单位要积极与社会资本方协商,以签订补充协议等合规合法的形式重新予以约定。
六、同意该项目中需市本级承担的财政支出及付费,按照此次调整后的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纳入市中期财政预算规划。
七、你单位要根据调整后的实施方案和本批复意见,依照有关程序,尽快开展PPP项目的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