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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名县主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

2018-10-09 22:12:12 网络整理 阅读:150 评论:0

五、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与处罚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本通告和县政府规定安全燃放。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燃放单位和人员燃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职责分工

(一)公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自觉性;公布举报电话。要加强社会面的防范控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燃放行为,依法处理违法燃放人员。

(二)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的监管力度,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三)供销部门要加强系统内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管理。

(四)主城区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小区物业、经营门店为禁止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止燃放责任人,应当按照本通告和县政府规定做好辖区及单位职工的禁止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每位群众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燃放行为和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大名县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大政告【2017】10号)同时废止。

大名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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