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苏某、张某初、张某波、卓某武伙同杨某清(另案处理)经过密谋,于2017年12月15日由杨某清、卓某武负责将被害人王某玲、张某英从藤县骗到玉林市玉州区;2017年12月26日,杨某清将未成年少女被害人唐某潼骗到玉林市玉州区;迫于苏某等人的要挟,被害人王某玲于2017年12月29日将未成年少女被害人李某敏从藤县骗到玉林市玉州区。
这个以苏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有组织、有计划地将被害人张某英、王某玲及未成年少女被害人唐某潼、李某敏诱骗至玉林玉州区,以殴打、拍裸照、..视频、打针等方式恐吓威胁她们去卖淫,并对已经被控制了的王某玲、唐某潼、李某敏分别强行发生性关系。
2018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卓某武伙同许某锦(另案处理)在藤县某商店门外与被害人莫某弟相遇,双方互相看不顺眼,莫某弟(残疾人)先持伸缩棍朝许某锦打去,许某锦与卓某武上前殴打莫某弟,其中许某锦持牛角刀将莫某弟胸部捅伤。经藤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莫某弟的损伤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
被告人苏某曾因犯组织卖淫罪、强奸罪于2009年5月5日被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7年4月1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张某波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17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6年9月2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张某初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1月2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卓某武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6日被广西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2月6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苏某组织、领导被告人张某初、张某波、卓某武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其中,以暴力、胁迫的手段,迫使他人卖淫,其4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强迫卖淫罪。
被告人苏某、张某初、张某波在强迫卖淫的同时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三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卓某武与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严肃国法,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保护公民身体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采写:罗军 李宏声 林思曲(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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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宋建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