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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鞭】咸安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致市民的一封信

2019-01-15 05:55:55 网络整理 阅读:177 评论:0

【禁鞭】咸安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致市民的一封信

咸安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

市民的一封信

市民朋友们:

《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已由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常务..第四次会议通过批准,并报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于20 1 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燃放烟花爆竹会对公共安全、空气质量和环境卫生带来危害,对市民身体健康和周边环境带来严重影响。在市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功在当前,利在千秋,是得民心、顺民意的一件大事好事,希望得到您的支持与配合。现将《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咸安区泉都大道、太乙大道、嫦娥大道、巨宁大道、107国道和常横线围合的区域,以及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的其他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时间

自2016年9月1日零时起,长期禁鞭。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内容

在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全面禁止生产、存储、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对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规定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罚款或拘留。

2、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从事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罚款;对服务对象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未及时报告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3、国家工作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照前款予以处罚外,并由相关单位依据职权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4、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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