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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案再审开庭审理十大亮点(4)

2018-06-17 18:57:50 网络整理 阅读:206 评论:0

顾雏军案再审开庭审理十大亮点(4)

四、高度重视检辩双方提交的新证据

在本案的再审程序中,除了对原审裁定中的证据进行审理,原审被告人与检方均提供了新证据,针对检辩双方所提交的新证据,合议庭在庭前会议中组织双方进行了查阅,并在庭审中重点进行举证质证。

关于新证据,从法律规定来看,更侧重于原审被告人。我国刑事诉讼法不仅规定申诉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启动再审,而且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本次再审过程中,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和张宏均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材料,检察机关为核实相关证据也收集到了一些新证据材料,这些再审过程中提交的新证据材料,经庭前会议听取检辩双方意见后,对其中确属新证据的材料,确定纳入法庭调查,有针对性地进行举证、质证。这在一定程度上充实了本案的证据体系,为接下来合议庭对于事实的认定提供了更为全面的参考。

五、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取相关新证据

在本案的再审过程中,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向有关部门调取其依个人能力无法收集的证据。合议庭高度重视,依法向广东省科技厅、中国证监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发出调取证据通知,调取广东省科技厅2002年至2004年向顺德格林柯尔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情况、中国证监会2005年5月对科龙电器立案调查情况以及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科龙电器现金流向的调查情况。庭审前,组织检辩双方对《广东省科技厅【2018】749号复函》、《中国证监会关于提供顾雏军案相关材料的复函》及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科龙电器现金流向调查报告》进行查阅,并根据庭前会中检辩双方意见,将从广东省科技厅及中国证监会调取的材料纳入法庭调查,进行重点质证。此举不仅有利于合议庭全面掌握证据材料,有效查明案件真相,而且一定程度地弥补当事人在取证方面存在的天然不足,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中检辩双方的基本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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