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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收回扣的罪名如何判定?这起案子讲清楚了

2018-05-26 11:22:22 网络整理 阅读:198 评论:0

医生收回扣的罪名如何判定?这起案子讲清楚了

案情

被告人赵某某于1999年5月起在某医院眼科开展医师执业活动,2010年11月其与医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于2011年取得临床医学主任医师职称。

2014年3月起其担任眼科主任,在院长、分管院长和医务科领导下负责本科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赵某某担任眼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人工晶体供货商给付的回扣共计37万元。赵某某作为眼科主任,在医院向供货商订购进口人工晶体过程中,参与了询价、谈判、合同签订和采购的过程。

2015年4月12日,赵某某接受检察院调查,如实供述了收受人工晶体销售商回扣的事实。

分歧

在案件审理中,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赵某某是医疗工作人员,具有临床医学主任医师职称,其行为应当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赵某某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构成受贿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实务中对医务人员受贿是构成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判罚不一,区分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关键是受贿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果是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受贿则构成受贿罪,,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受贿则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以受贿罪论。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

医疗机构中的医疗人员利用开处方便利收受财物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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