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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收回扣的罪名如何判定?这起案子讲清楚了(2)

2018-05-26 11:22:22 网络整理 阅读:198 评论:0

区分医疗机构的医生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关键在于医务人员收受销售人员的财物是基于其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具有相关职责还是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多数情况下,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和公务性职务行为泾渭分明,但是也不排除存在两种行为糅合并存情况。医务人员尤其是临床科室主任常常会根据患者的病情,市场上医疗器械和医疗药品的研发情况等,结合病人的临床需求,再征集所在科室医生的意见形成用药申请,申请医院采购某种型号的器材或药品。医务人员的“处方权”往往会左右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医院虽然设置了采购审批制度,但是医疗采购常常基于医务人员的建议,医务人员的用药申请常常对药品或医疗器械的采购有着支配性影响。

区分医务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应严格区分其行为是职务性行为还是医务行为,凡是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交了药品、医疗器械的集中采购申请,对医院因此采购了相关药品或医疗器械形成了权威型的建议,然后从中收取回扣,应当认定为受贿罪。如果医务人员基于对个别病人的诊断,然后建议病人采用某种医疗器材或药品,并从中收取回扣等,这种属于利用处方权的行为,应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另外,如果医院已经与中标药企签订了供货合同,医务人员只是遵循内部管理制度提交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申请单,即便其从中收取回扣,但他利用的是处方权,也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本案中,赵某某并非是对病人诊断后建议采用某种医疗器材,亦非是收取已经中标的医疗器材药品企业的回扣,而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向医院申请采购某公司的人工晶体,此公司的产品才得以开始进入医院销售,继而发展为医院的供货商。赵某某向医院的领导提出采购人工晶体的过程中具有权威的建议权,医院最终决定采购该产品是基于其提议,其在采购人工晶体中有决定性的作用,故其收受回扣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而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作者:张永(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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