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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曹家堡村恶势力团伙终审,村主任获刑9年组长获刑7年

2019-06-12 14:41:13 暂无 阅读:786 评论:0

华商报微博6月12日新闻,为获取不法好处,村委会主任与村小组组长指使他人阻拦非本村村民机械施工,又各自行使职务便当,侵占村集资工程款、贪污、贿赂。今天上午,西安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曹某辉系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处事处曹家堡村村委会主任,曹某伟系该村二组组长并负责曹家堡村施工工地。2016年4月至2017年11月,为获取不法好处,曹某辉、曹某伟放置曹某涛、曹甲等人负责工地机械排班等事务并指使其反对非本村村民机械施工,曹某涛、曹甲等人集结雒某华、曹乙、芦某等人,在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处事处曹家堡村四周,采用威胁手段,多次阻拦非本村村民机械施工,迫使施工方将正常经营的施工项目让渡给曹家堡村村民使用其自有机械进行施工,情节稀奇严重,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其行为均已组成强逼生意罪,系配合犯罪。

西安曹家堡村恶势力团伙终审,村主任获刑9年组长获刑7年

庭审现场。资料图

曹某辉又行使其担当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处事处曹家堡村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当和所拥有的向导、批示、监视的权柄,未经集资入股村民赞成,侵占该村集资工程款及收益共计20万元,数额较大;伙同国度工作人员,行使其身份和从事拆迁评估赔偿公务的职务便当,骗取、侵吞国度赔偿款209.67万元,数额伟大,系配合犯罪;为使本身在曹家堡村拆迁赔偿中获得更高的地面附着物赔偿金,向其时负责征地拆迁评估赔偿工作的国度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贿赂共计10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离别组成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和贿赂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曹某伟又行使其担当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处事处曹家堡村二组组长的身份和经手、治理集资工程款及收益的职务便当,未经集资入股村民赞成,侵占该村集资工程款及收益共计20万元,数额较大;伙同刘某等人,并行使刘某等人在某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当,套取、侵吞国度赔偿款63.8025万元,数额伟大,系配合犯罪;为使本身在曹家堡村拆迁赔偿中获得更高的地面附着物赔偿金,向其时负责征地拆迁评估赔偿工作的国度工作人员贿赂共计50万元,其行为也已离别组成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和贿赂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凭据上述七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的社会风险水平,判决曹某辉犯强逼生意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贿赂罪,数罪并罚,决意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惩罚金五十五万元,曹某伟犯强逼生意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贿赂罪,数罪并罚,决意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惩罚金二十五万元,其余五人均因犯强逼生意罪,离别被判处二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惩罚金。

宣判后,曹某伟、曹某涛、芦某、曹甲均不服,离别提出上诉。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司法准确,量刑适当,遂遵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划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题为《西安曹家堡村恶势力团伙终审,村主任获刑9年组长获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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