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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

2019-07-24 04:06:58 暂无 阅读:755 评论:0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扶植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扶植范畴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治理法子》的通知

建稽[2014]16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扶植厅,北京市住房城乡扶植委、规划委、市政市容委、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扶植委、规划局、领土资源衡宇治理局、市容园林委,上海市城乡扶植治理委、规划领土资源治理局、住房保障衡宇治理局、绿化市容治理局,重庆市城乡扶植委、规划局、领土资源衡宇治理局、市政管委,新疆生产扶植兵团扶植局:

现将《住房城乡扶植范畴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治理法子》印发给你们,请卖力贯彻执行。

..住房和城乡扶植部

2014年11月19日

住房城乡扶植范畴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治理法子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城乡扶植范畴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治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举报的权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住房城乡扶植有关司法、律例,制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住房城乡扶植范畴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尺度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扶植、村镇扶植、工程质量平安、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汗青文假名城和景致胜景区等方面司法律例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扶植主管部门及司法律例授权的治理机构(包罗处所人民当局按照职责分工自力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扶植、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景致胜景区等司法律例授权的治理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该当设立并向社会发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德律、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第四条 向住房城乡扶植部反映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由部稽查办公室归口治理,有关司予以合营。

第五条 举报受理工作对峙属地治理、分级负责、客观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举报人应供应被举报人姓名或单元单子名称、项目名称、具体位置、违法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等。

鼓励实名举报,以便核查有关情形。

第七条 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挂号,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景遇予以处理:

(一)举报内容具体,线索清楚,属于受理机构法定职责或揭发下一级主管部门的,由受理机构直接打点。

(二)举报内容具体,线索清楚,属于下级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打点;受理机构可进行督办。

(三)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暂存待查。如举报人持续供应有效线索的,区分景遇处理。

(四)举报涉及..向导干部及其他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转送纪检监察部门查询处理。

第八条 对下列景遇之一的举报,受理机构不予受理,挂号后予以存档:

(一)不属于住房城乡扶植主管部门职责局限的;

(二)未供应被举报人信息或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

(三)统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举报,但未供应新的违法违规事实的;

(四)已经或许依法该当经由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五)已信访终结的。

第九条 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上级主管部门转办的举报件,下级主管部门该当按照转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并按期上报打点究竟;情形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可适当耽误打点时限,耽误时限不得跨越30个工作日。实施行政惩罚的,依据相关司法律例划定执行。

第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打点究竟进行审核。凡有下列景遇之一的,应退回从新打点:

(一)转由被举报单元单子打点的;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未作处理或处理欠妥、显失公平的;

(三)违反法定法式的。

第十一条 举报件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各级主管部门可凭据实际情形..研判,供定性和处理参考。

第十二条 上级主管部门该当增强对下级主管部门受理举报工作的监视搜检,需要时可进行约谈或现场督办。

第十三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依法作出处理决意后,方可了案。

第十四条 举报人署名或供应关联体式的,承办单元单子该当接纳书面或口优等体式复原处理情形,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 举报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处理有争议的,由配合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或直接查询处理。

第十六条 受理机构应竖立举报档案治理轨制。

第十七条 受理机构应按期统计剖析举报打点情形。

第十八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竖立违法违规行为预警预告轨制。对举报受理工作的情形和典型违法违规案件以适当体式予以传递。

第十九条 负责打点举报的工作人员,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单元单子、地址和关联体式等情形;严禁将举报情形透露给被举报人及与举报打点无关人员;严禁擅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不得有意耽延时间;凡与举报事项有短长关系的工作人员该当回避。

对于违反划定者,凭据情节及其造成的后果,依法赐与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穷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元单子和小我不得袭击、报复举报人。对于违反划定者,按照有关划定处理;组成犯罪的,依法穷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举报该当量力而行。对于借举报假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许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的,该当遵照司法、律例划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能够连系内陆区实际,制订实施法子。

第二十三条 本法子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11日扶植部发布的《扶植范畴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治理法子》(建法[2002]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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