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 >

以政府审计结束作为付款节点或条件的,审计一直未结束,怎么办?

2019-11-08 18:51:37 暂无 阅读:1295 评论:0

作者:王道勇 律师 高级工程师 造价师 浙江和义观达律所写在前面:本案施工方勇气可嘉, 以政府审计结束作为付款节点或条件的,审计一直未结束,怎么办?直接到法院起诉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本案司法鉴定机构能够鉴定出案涉工程的造价,而发包方却以“资料齐无法完成审计”,这会使法官形成这样一个心证(工程已经交付近3年了,审计未结束只是发包方拖延付款的借口), 法官在这样的心证支配下,发包方的任何抗辩都是苍白的。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中海北方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36号,审判长刘银春,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二、案情简介

发包方: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三岛)

承包方:北京中海北方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北方)

2011年9月15日中海北方与唐山三岛签订了《三贝明珠客运码头BT项目合同》及《滨海道BT项目合同》,合同约定唐山三岛将三岛旅游区内的滨海景观道和三贝明珠客运码头项目委托中海北方以BT方式融资进行建设并最终移交唐山三岛。合同同时明确约定滨海景观道工程暂定为287948473元,三贝明珠客运码头暂定为2.53亿元,以审计部门报告金额确定最终回购价款。同时合同明确约定工程竣工之日起第一个月唐山三岛支付第一笔款,审计结束后第12个月付第二笔款。第24个月支付第三笔款,支付比例分别是合同价款的40%、30%、30%加合同价款乘以融资费率之和等等。2014年11月工程交付使用。2015年6月6日双方签订《滨海道BT项目补充协议》《三贝明珠客运码头BT项目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将合同价款的组成变更为本合同价款即回购本项目实体的全部费用。2016年5月中海北方将全部工程结算资料交唐山三岛,唐山三岛进行审计,至今未出具正式审计结果。经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造价为1497930739.87元。

一审河北高院认为,虽然双方约定审计结束后第12个月付第二笔款,第24个月支付第三笔款。但是2016年5月唐山三岛对涉案全部工程进行审计,至今未出具正式审计结果。现在工程款数额已经司法鉴定确定,唐山三岛使用全部工程3年多,中海北方要求唐山三岛支付全部工程款合乎情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发包方唐山三岛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一审河北高院判决唐山三岛一次性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第一,唐山三岛认可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增项、中海北方的实际投入超出约定数额,且从涉案工程最终认定的工程总造价与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暂定的工程造价相比数额大幅增加的事实,说明中海北方关于工程系边设计、边施工且工程量不断加大,其垫资数额远远超出当初预期、承受了极大资金压力的说法,符合实际。

第二,双方一致认可涉案工程于2014年11月已经交工使用。无论双方所签合同性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BT项目合同,对唐山三岛而言,取得了由中海北方投资建设的项目并实际投入使用,其合同目的都早已经得以实现。而中海北方作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投入了超出预期的巨额资金进行建设,在项目建成交付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却因审计机构无法形成审计结论而迟迟不能收回投资,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第三,唐山三岛认为,即便将鉴定结论视为审计报告完成,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剩余第二笔、第三笔款项的付款时间节点应当是在判决生效之后的第十二个月和第二十四个月,现在还没到应当支付的时间。因工程施工资料不全等原因,涉案工程的审计工作进展缓慢,自2016年5月中海北方将结算资料交付唐山三岛开始,截至本案诉讼发生时,已历经两年多的时间审计结论一直无法形成。一审法院虽未对造成无法正常审计问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作出明确的责任认定,但是如果采信唐山三岛关于支付款项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形成后才能确定时间节点的抗辩主张,在本案审计结论长期无法形成的特殊情况下,对中海北方明显有失公允。鉴于唐山三岛自2014年11月接收项目投入使用起,已经长达数年,一审法院判令其一次性全部支付剩余尚欠工程款,并无不妥。

综上,在工程造价、已付工程款数额等问题已经查明基础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工程资料不全等原因导致审计机构长期未能出具正式审计结论、中海北方投入资金数额巨大、唐山三岛取得项目后投入使用多年其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等多方面因素,支持中海北方关于支付工程款的主张,作出唐山三岛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尚欠工程款524706854.89元的判项,符合情理,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利。

四、启示与总结

以政府审计结束作为付款节点或条件的,审计一直未结束,怎么办?直接到法院起诉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本案司法鉴定机构能够鉴定出案涉工程的造价,而发包方却以“资料齐无法完成审计”,这会使法官形成这样一个心证(工程已经交付近3年了,审计未结束只是发包方拖延付款的借口), 法官在这样的心证支配下,发包方的任何抗辩都是苍白的。

图片来自网络(朋友圈或自拍),图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及权属,请通知本人删除:

以政府审计结束作为付款节点或条件的,审计一直未结束,怎么办?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