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2018年度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人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资格确认工作已正式开始,凡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进行审核登记。
一
申报时间
凡符合下述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请于9月20日前,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进行登记,逾期不予受理。
二
申报条件
城镇无工作单位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五个基本条件:
1
户籍是本地城镇非农业户口;
2
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无工作单位人员(指未与任何单位形成人事、劳动关系或被单位开除、退职人员)或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未参加过任何养老保险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4
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5
未曾一次性领取过退补费。
三
发放标准
1
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按照每人一次性2000元的标准,按退休时间先后顺序分批予以发放。
2
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由各县(市)区负责,,按照每人每月10元或一次性2000元标准发放。
3
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或者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四
申报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程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请携带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申报,并填写申请表。
相关证明材料如下:属于在本市(含外市)未参加过任何养老保险的无工作单位人员,由3人以上旁证证明,经社区(村)核实确认;属于再婚、离婚、丧偶的人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判决书)或公安(卫生)部门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再婚的人员还需提供现配偶婚育情况证明;属于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公安(卫生)部门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
村(社区)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逐级上报乡(镇)街道、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复审,审核结束后由户籍所在的县(区)级卫生计生部门予以发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