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历史 >

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2019-07-16 07:27:52 暂无 阅读:777 评论:0
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商鞅,卫国人。名公孙鞅,后因在秦变法有功,封于商,号称商君,故又称商鞅。他是先秦法家的首要代表人物之一,“少好刑名之学”,研究过李悝、吴起等人的法家理论和变法经验。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今后,克意强秦,命令求贤。商鞅带着李悝的《法经》来到秦国,以“强国之术”说秦孝公,获得秦孝公的信任和支撑,被录用为左庶长,主持变法。经由变法,商鞅对秦国的司法轨制进行了重大改造,首要包罗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改“法”为“律”,强调适用司法的遍及性和司法的贯彻执行。

商鞅对司法轨制的改造,是以李悝《法经》为底本的。凭据秦国变法的实际需要,商鞅对《法经》作了很多主要的增补,制订了新的秦法律律。首先是名称长进行了改造:改“法”为“律”,这决不光仅是名称上的改变,并且意味着封建司法轨制在《法经》根蒂上的新成长。《说文》中注释说:“律,均布也。”由“均布”的“律”取代“平如水”的“法”,其强调适用司法的遍及性和司法的贯彻执行,是显而易见的。商鞅认为“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而是因为“无使法必行之法”。是以,商鞅凸起强调司法的“均布”感化。他在变法之初导演的“悬金移木”的故事就生动地解说了这种思惟。这是春秋末年以来,新兴田主阶级主张以“法”代“刑”思惟的持续和成长。(固然它在司法轨制成长史上的意义,是不克和前者相提并论的。)

商鞅改法为律,是有其汗青凭据的。汗青成长至商鞅时代,距《法经》的公布已近百年。在这段时期,韩、赵、齐、楚列国都接踵实行了变法,制订了新的司法。因为列国政治经济成长的不屈衡和阶级力量的对比分歧,改造的深度和广度很纷歧致,履历的弯曲和频频也不尽沟通。商鞅面临的秦国,其经济、政治状况较其他诸侯都城远远掉队。奴隶主贵族势力依然壮大,国内事态动荡不安。外部“诸侯卑秦”的壮大压力,促使秦国内部的阶级矛盾进一步复杂化和尖利化。“在如许一个国度实行变法,进行司法轨制的改造,就势必加倍要求强调适用司法的遍及性和司法的贯彻执行。所以商鞅变法在战国时期列国的社会改造中,是较为彻底和较为周全的一次,结果也最为显著。

第二,主张明法重刑,周全贯彻法家思惟。

明法重刑,是早期法家“事断于法”和“重刑轻罪”立法原则的持续和成长。商鞅的明法,具体来说就是“燔诗书而明法令”,即取缔其他各家稀奇是儒家的礼治学说,由国度的司法、法令来统一人们的思惟。与此同时,商鞅认为,“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酷刑。”所谓“胜法”,就是专任法治;所谓酷刑,就是轻罪重刑。

其一,正视司法制订和进修宣传。商鞅说:“为法,必使本身领略易之”,使“万民皆知所避就”,同时也稀奇正视司法的宣传。以包管司法的贯彻执行。在变法过程中,要求全体臣民稀奇是国度仕宦学法、“明法”,并“为法令置仕宦”,公民进修司法者,“以史为师”。

其二,重刑轻罪。用严酷的科罚来清除一切改造的阻力和阻碍,增强司法、法令的威慑力。商鞅主张对稍微的犯罪过为。处以严峻的科罚。《汉书》中记载“商君之法,弃灰于道者,黥”,对在官道上倒垃圾如许的小过,都要处以脸上刺字的科罚,对其他犯罪过为处刑的严酷,就可想而知了。而且商鞅主张,“刑用于将过”,他认为,在人们已经犯了罪的情形下加以科罚,就不克禁止犯罪。只有当人们将要犯罪的时候就赐与责罚,大的险恶行为才不会发生。所谓“刑用于将过”,就是要仅仅凭据犯意的透露来处刑,实际上就是要按照人们的思惟倾素来入罪而不凭据行为来惩办,这无疑是为封建统治者无限地扩大刑事镇压制造理论凭据,是“重刑轻罪”原则的进一步成长。

其三,不赦不宥。商鞅成长了前期法家“刑无品级”的立法原则,不光否认了奴隶主贵族的司法特权。打破了“刑不上医生”的奴隶制传统,并且即使是对封开国家有功、有擅长前的人犯了法,也决不赦宥或宽宥。在商鞅看来,法既然是“公”,代表了国度与社会的整体好处,就应该具有最高的权势和遍及适用的价格,任何社会成员都不克破例。他说:“所谓壹刑者,刑无品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医生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止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擅长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数(法条)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成国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岂论地位有多高,岂论劳绩有多大,岂论先前做过几多功德,岂论社会声誉有多好,也岂论是否现职仕宦,只要犯了罪,都必需依法赐与惩罚,该处死的处死,该“夷三族”的就“夷三族”。然则在品级森严的封建社会。这一轨制是弗成能真正实现的。

其四,奖励告奸。为了更有效地禁奸止过,包管统治秩序的不乱,商鞅在变法过程中多次颁行司法,鼓励臣民互相合发奸谋。商鞅明令划定:“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并且划定,仕宦犯罪,知而不告者,处以酷刑;告奸者,不光本人赦罪,并且不分贵贱,得以承继犯奸官长的悉数官爵和产业。

其五,商鞅在变法时代,普遍实行连坐轨制。如邻伍连坐,以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之间互相有告奸、举盗的责任,此外还有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等。这些连坐轨制把各类风险国度的隐患最大限度地覆灭在萌芽状况之中,对于维护国内的社会秩序,保障政权的不乱具有主要感化。

第三,奖励耕战,褫夺旧贵族特权,运用司法手段履行“富国强兵”的办法。

关于耕战方面的立法,是商鞅改造司法轨制的一个主要方面。关于农耕方面的奖励法子,商鞅划定,对于积极耕织的,司法免除其逐役肩负,并能够用多余的粮食捐买官爵。对于弃农经商和因懒惰而贫穷的,则要被罚为官奴仆。为了充裕施展新兴田主阶级的农户业的劳动者的潜力,又划定了《分户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关于战事方面的奖励立法,公布了《军爵律》,划定有劳绩者按其劳绩大少赐爵。凡斩敌者按级晋爵,屈膝仇敌及叛国者均处以重刑。

商鞅对司法轨制的改造,是在激烈的阶级斗争中进行的。为了战胜旧势力的抵制,包管改造后的司法轨制的顺利实施,商鞅公布了很多褫夺奴隶主贵族世袭特权的法令。这方面的立法,最主要是取销旧的世卿世禄轨制,按军功授爵。除国君直系以外的一切宗室贵戚,若是没有军功,作废其爵禄和贵族身份,有军功的人才卓有尊荣,没有军功的人固然富有也不克逾制,严重袭击了奴隶主贵族势力。同时作废分封制,遍及履行郡县制,在轨制上彻底作废旧贵族对政权的垄断权,从而竖立和增强封建中央集权轨制。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