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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汽车未过户,发生事变谁担责?

2019-03-20 04:21:53 暂无 阅读:694 评论:0

小刘于2016年12月30日将自有的小型货车以30000元价钱转卖给何某经营的二手车生意店,何某签署合同支出车款30000元后,将车置于店前挂卖。为了节约费用,虽经小刘多次催促过户,何某久拖不去,对峙要找到买家再直接过户给买家。

2017年1月底,何某将车成功转卖给肖某,小刘因人在家乡而未在何某转卖后立刻过户。2月1日,肖某驾车撞上张某,肖某负事变悉数责任。张某索赔未果,找到小刘要求补偿。

生意汽车未过户,发生事变谁担责?

提问:生意汽车未过户,肖某发生交通事变撞上张某,张某可否找刘某索赔?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李新淼律师解答】

凭据相关司法律例划定,车辆生意并已经交付了的,在发生交通事变时即使车辆未打点所有权转移挂号,出卖人无需承担责任,小刘无需担责。来由如下:

一、车辆生意时责任交付

《侵权责任法》第50条划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生意等体式让渡并交付灵活车但未打点所有权转移挂号,发生交通事变后属于该灵活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灵活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局限内予以补偿。不足部门,由受让人承担补偿责任。”由此可见,车辆生意并已经交付,在发生交通事变时即使车辆未打点所有权转移挂号,小刘作为出卖方,也无需承担责任。

二、车辆生意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44条划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司法、行政律例划定该当打点核准、挂号手续生效的,遵照其划定。”车辆生意合同效力,首要是依据一样合同效力的前提来认定的,生意双方只要杀青合意、内容不违反司法划定,生意合同即成立生效。车辆的过户挂号并不是生意合同成立的需要前提,未挂号过户也不影响车辆生意合同的效力。是以,已经交付给他人使用的灵活车由保险公司在灵活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局限内予以补偿,不足部门由买受人承担补偿责任。

三、出卖人小刘不存在过错

依据《交通事变损害补偿司法注释》第1条的划定:“灵活车发生交通事变造成损害,灵活车所有人或许治理人有下列景遇之一,人民法院该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划定确定其响应的补偿责任:(一)知道或许该当知道灵活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变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许该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许未取得响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许该当知道驾驶人因喝酒、服用国度管制的..或许..品,或许患有故障平安驾驶灵活车的疾病等依法不克驾驶灵活车的;(四)其他该当认定灵活车所有人或许治理人有过错的。”是以,小刘只要能证实该车在转卖给何某时,该车不存在平安隐患,也不存在上述过错景遇,该车在交付给何某之后发生事变,小刘即使作为车辆挂号车主也不该承担过错责任。

综上,小刘无需就汽车生意交付后发生的交通事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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