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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共享汽车撞伤人被保险公司拒赔,终审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2019-07-24 12:10:15 暂无 阅读:1651 评论:0

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尚师长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事变,保险公司以非营运车辆改变营运性质而拒绝补偿,该案曾经在两审时代频频争执保险公司是否应补偿的问题。北京市三中院今日(7月24日)传递该案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车辆投保后作为租赁用途,使用性质并未发生改变,判决保险公司该当承担补偿责任。

驾共享汽车撞伤人被保险公司拒赔,终审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此前,在北京市三中院十四法庭,该案二审开庭审理。新京报记者 王贵彬 实习生 陈婉婷 摄

二审环绕车辆使用性是否发生改变商议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2017年5月21日,尚师长经由手机APP,在街边租赁途歌共享汽车一部,在驾驶途中与刘师长发生交通事变,造成刘师长十级伤残,经交管部门认定,尚师长负事变首要责任。一审中,刘师长告状要求尚师长、途歌公司、保险公司等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补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尚师长驾驶的车辆挂号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但实际用于分时租赁,调换了车辆使用性质,并且显著增加了危险水平,保险公司能够在贸易险局限内拒绝补偿。尚师长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庭审中,各方环绕车辆使用性质是否发生改变并增加了危险水平睁开争执。

尚师长透露,车辆使用性质完全没有调换,其租赁共享汽车是用于代步,与私家车的区别就是车辆起原分歧。对于车辆的使用性质及投保情形,尚师长扫码打开车门前完全不清楚,打开车门后车内也没有显着提醒,驾驶证及保单中记载的信息有好多专业术语,尚师长也不认识,即使认识里面记载的信息,但车辆已经起头计费,若此时关门下车则要白白损失十几元钱。若是保险公司拒赔,实际上是把风险转移给了用户。是以,尚师长认为保险公司该当补偿,若是保险公司不补偿,途歌公司也应该补偿。

受害者刘师长也部门认同尚某的定见,认为车辆用于代步没有改变使用性质,今朝也并无数据表明共享汽车事变发生率、车辆风险高于私家车,保险公司不该该拒赔。

保险公司透露,共享汽车属于营运车辆,行驶路线、驾驶人员不固定,各驾驶人对车辆机能把握参差不齐,车辆风险显着高于私家车。尚某驾驶的车辆是按照“非营业”投保的,投保时途歌公司示知保险公司是租赁给大客户用作公务用车但该车实际用作共享汽车,这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凭据保险合同商定,保险公司有权在贸易险局限内免赔。

终审认为租赁未改变车辆性质

经审理,三中院认为,分时租赁汽车,俗称共享汽车,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新产品,素质上就是租赁汽车。尚师长驾驶的车辆使用性质挂号为“非营运”,但“营运”、“非营运”的分类起原于《灵活车类型术语和界说》(GA802-2014),该文件是车辆挂号治理中的分类尺度。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问题涉及的司法关系是保险合同关系,保险行业对使用性质的分类尺度与车辆挂号层面的分类尺度并不沟通。各保险公司在进行车辆性质分类时,其分类尺度和类别纷歧而足,保险费率亦有差别,好比,有保险公司将车辆区分为家庭自用客车、非营业企业客车、非营业小我货车、营业小我出租/租赁、营业企业出租/租赁等。是以,行政治理方面的认定尺度不必成为民事争议的判断依据,该当凭据双方签署保险合同时对于车辆使用性质的商定来确定车辆的使用性质是否发生改变。

法院认为,本案中,途歌公司经营局限包罗汽车租赁买卖,在投保时是批量打点的投保手续,保险公司作为专门从事保险买卖的公司,面临批量投保需求,理应对车辆用途尽到审查义务。实际上,经由保险公司当庭的陈述能够看出保险公司在核保的时候十分清楚该车辆是用于租赁的,在此情形下,保险公司赞成按照“非营业”的使用性质来投保,应该说双方对于将涉案车辆性质确定为“非营业”并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用是形成了一请安见的。车辆投保后,实际上也是用作共享汽车也就是租赁,车辆用途、使用性质与投保时的商定并没有发生改变,保险公司主张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改变是不成立的。

最后法院终审作出上述判决。

新京报记者 刘洋 文 实习生 陈婉婷 摄

编纂 李劼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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