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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逾期办理产权证的,是否可以主张违约金?

2018-08-08 12:55:29 网络整理 阅读:141 评论:0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逾期办理产权证是房地产纠纷的热点问题之一。开发商延期办理产权证不仅造成房屋权属关系不明,购房者在行使转让、抵押、租赁、投资等权利时也面临阻力。讨要违约金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合理行为,而购房者能够获得赔偿金的金额往往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主。

二手房逾期办理产权证的,是否可以主张违约金?

网友咨询:

我在去年年初买了一套二手房,双方明确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180日内,由出卖人提供办理权品登记所需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逾期超过90日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且出卖人须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二点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然而直到现在,卖方都未将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证的全部所需资料完整报送产权机关登记各案,我的产权证也迟迟无法办理。请问:我可以就逾期办理产权证主张违约金吗?

天津天法律师事务所胡良刚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也就是说房屋的交付是以到房管部门登记、买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才算完成。由于出卖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买方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全部手续,并协助办理,就是没有完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使得房屋一直没有交付完成,房产公司构成违约,理应支付违约金。而违约金的金额往往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主。故您可主张出卖人自规定期限日次日起每日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直至提供全部资料之日止。

胡良刚律师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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