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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怎样让股东承担责任?

2020-04-01 12:38:16 暂无 阅读:761 评论:0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面临案件虽然经历了漫长的诉讼过程,最终也取得了胜诉,但是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对公司法人限制高消费以外,真的就再无计可施了吗?下面我们说一下关于当公司是被执行人时,什么情形下可以让公司股东承担责任?

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怎样让股东承担责任?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作出了如下规定,在关于公司纠纷案件审理的第六条中“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是,下列两种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它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司法实践中第1种情形比较常见,在衡量公司是否达到“已具备破产原因”时,可以结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的的规定,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关于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公司到期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具体规定,按照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和第4条执行,于此不赘。

实务中,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起诉未届出资的股东,请求其对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只要符合上述情形,公司债权人就享有要求股东的出资加速到期的权利。

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怎样让股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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